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重庆:小区遛狗没牵绳致老人骨折 两主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赔9万元

重庆:小区遛狗没牵绳致老人骨折 两主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赔9万元

时间:2023-11-30 00:50:24

相关推荐

重庆:小区遛狗没牵绳致老人骨折 两主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赔9万元

稿源:-04-14 09:58三峡都市报讯:昨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万州某小区的宠物犬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提醒爱狗人士引以为戒,在出门遛狗时需谨慎。

3只狗嬉闹乱窜,7旬老人摔倒致残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群和家庭不断增多,但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人也不在少数,市民到小区休闲散步时,经常会遇到有人遛狗不拴绳者,这些宠物狗在小区里相互追逐奔跑乱窜,或朝路人狂吠乱叫,或……殊不知这种情况会给狗主人带来很大的风险。

3月2日晚上6:50分左右,年近七旬的市民高某正小区人行道上散步。期间,小区里有三只狗均未配戴束犬链,也无人牵领的小狗也在小区内嬉闹,其中有居民刘某甲家饲养的两只小狗与刘某乙饲养的一只小狗。

约10多分钟后,正当这两只狗奔跑至高某站立处时,高某突然跌倒,不远处的刘某甲见状将高某扶起,之后刘某甲等人将其送到万州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期间,刘某甲为高某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经司法鉴定,高某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高某无奈之下将两名狗主人诉至法庭。

法院调解:为伤者促成兑现9万元赔偿款

万州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甲、刘某乙在摒除垫付的医疗费2万余元外,尚需连带承担赔偿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刘某甲、刘某乙不服一审宣判,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没有证据证明狗撞到了她,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孙玉涛多次联系涉事双方当事人,从讲解法律规定到述说邻里之情,通过不断深入沟通,终于让双方从剑拔弩张的对立状态转化为坐下来面对面地进行协商解决,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4月7日上午,当事人当庭向原告兑现了9万元赔偿款,至此,受伤老人高某接受后续治疗的费用有了保障。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因饲养宠物致人身损害的事件已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的规定了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这对加强对饲养宠物行为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和社会秩序,以及创造文明、安全的人居环境具有指导性意义。

法官:如犬只所有人管理存在过失要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载明,事发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依据本案事发过程,当犬只追逐奔跑至高某站立处时,高某突然跌倒,刘某甲、刘某乙未举示证据证明高某系自身原因跌倒,相反根据事发情形认定,因犬只追逐而受到惊吓,并引起高某跌倒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此种情形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另外,事发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按照上述规定,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但刘某甲、刘某乙所饲养犬只均未按规定束链牵领,而是任其在小区追逐奔跑。刘某甲、刘某乙未举证证明高某实施了挑逗、投打等行为,即高某的损害不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刘某甲、刘某乙作为犬只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养犬有风险,遛犬须谨慎!”原标题:《小区遛狗没牵绳致老人骨折 两主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赔9万元》图片来自网络;三峡都市报;记者:向贵平;通讯员:向存丹、胡显春、林晶晶文/图。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