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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一直在路上——市总工会为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维权援助成功

时间:2023-05-13 2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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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一直在路上——市总工会为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维权援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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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一直在路上

9月7日,青岛市总工会收到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赠送的锦旗,感谢青岛市总工会为其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郭某系的毕业大学生,与闫某于7月共同入职青岛某国际教育服务公司担任招生顾问,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工资,未及时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自2月开始不支付工资,郭某二人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未果,因无生活来源被迫提出离职,但单位不予办理解聘手续,无法入职新单位,故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权。

青岛市总工会指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赵琰律师对二人提供法律援助,赵律师承办此案后,耐心听取诉求,细致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收集准备证据,代理开庭。郭某二人陈述虽在该公司工作,但工资及后期保险均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缴纳,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却显示职工与该公司系劳务外包关系。本案经三次庭审,终于还原了基本事实:二人系与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青岛某专修学校,实际在该学校的关联公司青岛某国际教育服务公司工作。最终裁决青岛某专修学校、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7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受援人维权成功。

本案具有多重典型性。因职工郭某等系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对劳动法律的了解几乎为零,且无社会经验,手头证据材料缺失,给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用人单位想借助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搞不清双方到底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代缴保险关系,规避法律责任风险;人力资源公司对法律概念的不了解,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使得原本只是代发工资、代缴保险的关系,变成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务派遣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职工,应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就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进行约定,并保留好合同文本。另外有毕业生意识到了用人单位不在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担心承担某些后果而不敢解约,其实这样的顾虑大可不必,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也给人力资源公司提了醒,签署协议时,一定要分清是单纯的代缴保险代发工资关系,还是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代缴保险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不同:一是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是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是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而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今年以来,青岛市总工会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总重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市场化、法治化、平台化”思维,积极构筑“123456”职工法律维权体系,大力加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实体化建设,坚持把劳动力密集、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和企业作为重点领域,把维权能力较弱的农民工、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基本生存权益的劳动争议作为重点援助案件,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应援尽援”。今年截至8月31日,共提供法律咨询3853件,调解案件812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2件,收到职工送来锦旗十余面,工会法律援助数量和质量屡创新高,受到职工广泛赞誉。

下一步,青岛市总工会将进一步扩充工会法律服务团队伍,密织工会法律服务三级网络,深化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为推动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贡献工会力量。

来源:市总法律部 通讯员:赵月婷

编辑:王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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