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孩子谁爱养谁养,就这么点钱,我是养不起了。”街道办事处一男子把抱着的孩子放在椅子上,嚷嚷着就往外走。
被丢下的孩子刚十个月,她为什么会被父亲狠心丢在街道办事处呢?
不满拆迁补偿协议,丢弃女儿相威胁
,张诚居住的小区要拆迁,他满心期待自己因为拆迁发财,可拿到拆迁补偿协议一看,竟然只有那点钱,与自己期待的相差甚远。
张诚不满意,想让对方多给点钱,达到期望值,于是他找多方沟通,都被拒绝。
这时候,如果是你怎么办?
你可能会选择成为钉子户,或者选择接受现有协议。但是,张诚做了第三个选择。
他抱着十个月大的女儿,去了街道服务中心,把孩子丢在那里就离开。
服务中心的人都蒙了,好生生被丢下一个孩子。他们赶紧追上张诚,张诚却拒绝把孩子带走。
就这样,十个月的女婴被留在了解答服务中心,其他家人也没有来领孩子。
张诚是真的想扔掉女儿吗?
他只是想以此威胁相关方,重新制定拆迁补偿协议。
被检方提起公诉,不服终审判决提申诉
一年的时间里,这女娃就没有被父亲接回去过。
街道服务人员多次找张诚,希望他把女儿领回去,尽抚养义务,都被张诚拒绝。
张诚还要求家里人不要管这件事。一年的时间里,张诚也没有主动向街道服务中心支付抚养费。
街道服务中心没办法了,只能选择报警。
最后,张诚被检方提起公诉,罪名是遗弃罪。一审法院支持了检方的诉讼意见。
张诚因为遗弃罪,一审被判处管制一年。
张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他仍然不服,提起申诉。在申诉中,张诚这样说:
“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我没有遗弃女儿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不应被管制。”
注释:第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张诚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申诉理由不成立,被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张诚遗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张诚作为父亲,因为不满拆迁补偿协议,为了向有关方面施加压力,擅自把十个月的女儿丢弃,并且长时间拒绝领回。十个月的孩子,完全没有独立自理的能力,张诚的动机卑劣。
而且,在工作人员把孩子送回时,张诚都拒绝留下孩子。工作人员教育劝说,张诚也拒不改正,长达一年的时间,张诚还不主动支付抚养费。这行为不仅损害了女儿的权益,还违背道德。
张诚明知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会给女儿造成困境,仍然拒绝履行义务。他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因此,他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张诚因为遗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是合法的。
每个孩子都是小天使,他们天真无邪,需要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成长。父母对年幼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义务,父母不该因为其他事由,把孩子变成宣泄桶,变成筹码。
余光中说:“人的一生有一个半童年。一个童年在自己小时候,而半个童年在自己孩子的小时候。”
所以,为人父母,请好好尽父母的责任,对孩子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主情节来自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性别、地址等均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