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国家、省、市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如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