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表决到底能否采用电话投票?峨眉山市乐河国际社区3位业主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3位业主认为,业委会解聘旧物业选聘新物业的票选情况可能作假,赞成票中大部分为电话票选,无法考查真实性。而业委会则称,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载明,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票,具体投票情况涉及业主隐私,无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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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该案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业主方败诉。法院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除非表达意愿的大部分业主表示不知晓则可能影响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但多位律师表示,业主表决方式应具可追溯性,最好通过书面征求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被告制定了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报经辖区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该规则第十三条一款四项规定,可向表决业主通过电话方式表达意愿。电话方式是上述指导规则规定表达等方式的延伸,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除非表达意愿的大部分业主表示不知晓则可能影响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被告作出的解聘和选聘决定程序合法,3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知情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此,李进等3名原告均表示不服,将进行上诉。“虽然没有禁止电话,但业委会的两次电话表决都没有录音。”李进认为,如何进行追溯?怎么知晓电话里表决的是不是业主本人?表决的是同意还是反对?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等人表示,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可追溯性,业主表决最好书面征求意见,电话录音等形式可以作为补充,这样即使业主对表决结果有疑问,最后也方便查询。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丨顾爱刚
编辑丨江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