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当婚姻走到尽头 你需要知道这些……

当婚姻走到尽头 你需要知道这些……

时间:2024-07-15 07:20:16

相关推荐

当婚姻走到尽头 你需要知道这些……

幸福美满的婚姻都是大家所期待的

可若婚姻真的不幸

及时止损也未尝不可

离婚时权益如何维护

羌州女子给你来支招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分割拆迁利益吗?

,张爽通过相亲认识了邻村的赵海,二人一见如故,很快陷入热恋之中。5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二人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张爽小两口与公婆一起生活。,由于张爽一直未孕,公婆心生疑虑,担心张爽不能生育,于是让张爽夫妇到医院做检查。结果发现,张爽的身体确实存在问题,需要经过长期治疗才有怀孕的可能。刚开始,公婆表示谅解,积极的给张爽治疗,但治疗了一年半之后,张爽还是一直未孕,公婆就开始有些不满,慢慢家庭矛盾越来越尖锐,张爽选择与赵海离婚。离婚后,张爽就搬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没迁回娘家。

,赵海家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房两套和100多万元补偿款。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张爽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后张爽知道后,找到赵海,要求分割拆迁款,赵海以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张爽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吗?

A:

张爽可以主张基于户口所获取的拆迁利益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以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户口在册人员属于安置人员,则张爽也属于安置人员之一,则基于户口对安置人员的补偿,是属于安置人员自己的,因此对张爽的该部分补偿赵海家应当返还。此外,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员对安置的回迁房屋享有居住权,虽然张爽已经和赵海离婚,每个户口都给予了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另外,就回迁安置房的性质,也是解决所有安置对象居住使用的房屋,因此,张爽作为安置人员依然对安置的回迁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经人介绍,我与孙谦相识不久便恋爱了。半年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我们举办了隆重的婚礼。蜜月是到马尔代夫过的,蓝天碧海,十分浪漫。此景此情虽然记忆犹新,却不能长久。如今结婚才一年多,婚姻已经到了无法维系的地步。说起来,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仅仅因为我喜欢回娘家,他不高兴,便与我争吵。爸妈就我一个女儿,我希望能常回去多陪陪他们。可孙谦不肯让步,双方都不愿妥协,只能离婚。想不到的是,他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还提出,要我返还因结婚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彩礼17万元。这笔钱我承认是他花的,可我跟他虽不是老夫老妻,共同生活也有一年多,而且大部分彩礼还用于蜜月旅行和房屋装修,要如何返还呢?双方争执不下,孙谦称要到法院解决。法院会支持他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吗?

A:

彩礼是男女缔结婚姻过程中,由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财物。给付彩礼是一种传统,法律承认其存在并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于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你和孙谦结婚后,到马尔代夫度蜜月,证明双方经济条件还不错,17万元的结婚花费及彩礼,不至于影响孙谦的生活,更不至于导致他生活困难。孙谦要求返还彩礼,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儿子婚前买房,离婚归谁所有?

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我向朋友借款80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款用途是为儿子购买婚房。谁知,支付完首付签合同时,儿子在购房合同上加上了女友的名字。婚后,他们拿到房产证,并一起还贷。小两口还算美满,矛盾出现在孩子出生以后。由于我身体的原因,不方便帮他们照顾孩子,儿媳颇有怨言。后来小两口又发生矛盾,儿媳提出离婚。我儿子尝试挽回,但儿媳十分坚持,便同意了。只是两人对房子的归属产生分歧。

儿媳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抚养孩子,房子应当归她所有。我儿子则认为是我借钱支付首付,债务还没还清,房子与儿媳无关。当初房子购买总价210万元,这两年已经涨到400万元。难道真像儿媳说的,房子要归她所有?

A:

房子是在婚后获得房产证,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80万元债务是你所借,用于给儿子购房,也就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从房屋总价中剥离出来。剩余的房屋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当然房屋增值部分也要一人一半。至于房子归谁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考虑到儿媳还要抚养孩子,你们不妨协商解决,看谁获得房产更合适。

离婚时能要求分割装修款吗?

三个月前,我和张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协商,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和平分手。根据离婚协议,两人仅有的一套房屋归我所有,我另行补偿给他25万元,张明不能再对房屋主张任何权利。离婚后,我借钱凑了25万元给了张明。哪料,他收了钱却突然反悔,说离婚时只分割了房子。房屋市值50万元,一人一半,但当初装修房屋花费了7万元,这笔钱也应该分割,他愿意吃点亏,让我再补偿他3万元。我当然不能同意,可房产证是他的名字,我不同意,他就不肯协助办理过户,如今已僵持了两个多月。我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房屋如何分割,不能反悔。请问:这3万元我该不该支付给他呢?

A:

离婚时,对于房屋装修款如何分割,双方可以特别约定,未作约定,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和张明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一套归你所有,这套房屋应该是包含装修的。装修作为房屋的添附,与房屋一经结合即成为房屋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因为你和张明之间未对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就不宜再单列出来另行分割。张明的理由是,包含装修在内的房屋市值超过50万元,按照一人一半均等分割原则,你得增加补偿额度。他的说法用数字来说话,看似有理,其实并没有依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不一定按照平均分配原则,只要不是基于胁迫,都可以协商或约定解决。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张明反悔也没用,你无须再补偿他3万元。

图文来源:中国妇女

审核:唐小军

编辑:郭凤莲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