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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部《安家》 秦涛有一句话深入我心

时间:2019-02-09 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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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部《安家》 秦涛有一句话深入我心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在国内的影视剧中出现了越来越多法律冲突的场面,剧中的人物越来越多地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直接以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为主角的影视剧。这与中国传统“以和为贵”的思想是不相吻合的,但为什么影视剧中此类场景越来越多呢?

在最近北京卫视播出的《安家》中,秦涛律师有一句台词深入我心,或许能够说明现代人对于诉讼态度的转变。在《安家》第43集,秦涛在劝徐文昌与张乘乘对离婚财产重新分配时,说:

“(你)这叫黑白不分,这是对法律的藐视……你这叫纵恶,纵恶!”

艺术来源于生活,通过影视剧反映的现实生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对于打官司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打官司不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不谋而合的。

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赋予每一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因为诉权存在一定的成本,我们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所有的权益,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自己的权益,我们的权益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维护。

在大学中学习《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时,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她自己亲身经历的维权经历:

我们老师在周末的时候和老公孩子一起逛街,走在一条行人比较少的人行道时,孩子在路上跑,母亲关不住的童心便跑了出来,在路上陪孩子一起跑、一起跳。但突然之间,脚底一阵钻心的痛直冲大脑——她踩在了一根钉子上。钉子穿透鞋底顶在了脚底上,还好是钉帽朝上,只是伤了脚的软组织,并没有刺伤脚。如果放到普通人,可能也就骂几句,认倒霉了。但钉子不可能是自己从地上长出来的,一定是有人把它钉在这里的,作为一个教授《侵权责任法》的大学讲师,自然不能一句“认倒霉”就完事了。

很明显,这颗钉子跟旁边的一家门店有关系,通过门店老板,老师了解到这颗钉子是门店前几天在举行活动的时候用来固定气球拱门的时候钉上的,但在将气球撤去之后却没有及时地把钉子去除干净,于是便发生了上面的事故。而谈到想要门店赔偿时,门店老板自然觉得进来的这个人在故意找茬,你不小心踩到了钉子,关我们门店什么事?但因为这颗钉子是门店钉下的,那么门店便应当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于是我们老师在给门店老板上了一堂课之后,门店老板也是无话可说,乖乖地赔偿了被损坏鞋子的费用。虽然只有区区的二百多元,但相比只是骂两句之外,这种处理方式不是更能让人接受吗?而且也让店家能及时地消除隐患,防止对其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而为什么门店需要对钉子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呢?这就需要了解一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路面上的钉上是因为门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正当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案例,但只要是“武器”,就必然会出现被滥用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况。比较出名的是成为了职业“打假人”的王海,但关于他是否属于正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界至今仍存在分歧。但对于另外一种现象想必大家都听过——而且我想,很痛恨——碰瓷。不错,碰瓷也应属于对法律武器的不正当使用,它甚至威胁到了法律的权威性。而另外一种利用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侵权人侵权初期不进行维权,而在侵权人获得了相当数额的收益之后再进行维护从而获得高额的赔偿金的行为,在我看来,同样是对法律武器的滥用。

因此,关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以及对于诉权的态度,结合《安家》中秦涛律师的话,以及现实中的情况,我总结如下:

对恶行为的纵容,是对法律的藐视;但利用法律为个人谋取私利,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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