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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的措施

时间:2022-12-28 0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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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的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的措施,决定开展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会议要求适时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际利率进一步降低。

会议要求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更好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会议部署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制造业信贷投放,促进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延伸阅读】

小微企业融资难新问题:部分银行“垒小户”或导致信贷数据虚高

有的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依然没有太多改变。

6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当前外部环境严峻复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实体经济比较困难。在这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背景下,今年2月底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

报告指出,融资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政策效果没有充分释放,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缓解。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风险偏好没有大的改变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老难题。

报告指出,融资难主要有三难:

银行贷款难,尤其是信用贷款、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都难;

抵押担保难,动产和权利质押的相关机制不完善,银行接受的担保物范围窄,且抵押率低,有时还要求以企业主个人或家庭财产作担保,造成有限责任无限化;

直接融资难,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门槛高、标准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缺乏融资功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占比很小。

融资贵主要有三贵:

贷款利率高,银行贷款一般在基准利率上上浮40%-50%,平均利率约为6%-7%,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平均为10%-20%,民间及网络借贷利率则高达30%;

中介费用高,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担保费、审计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附加费用多、收费高;

“过桥”资金成本高,“过桥”借款年化利率都在30%以上。

检查结果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完善,以及“个人问责”的存在和信用风险的袭扰,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风险偏好没有大的改变,融资中的存贷挂钩、以贷转存、借贷搭售理财产品等捆绑销售现象,以及惜贷、压贷甚至抽贷、断贷等依然存在。

第三方机构法律评估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从的33.22%、18.04%下降到的32。 04%和17。 92%。

大银行挤压地方中小银行正常信贷业务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融资促进作了专章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今年来也有了明显进展,但检查中发现,法律实施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影响了融资促进实效。

一是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仍有后顾之忧。

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差异化监管政策。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同一银行内部一般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激励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基本一致,尽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但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监管部门提出“两增两控”考核目标、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以及尽职免责等差异化监管政策和要求,但是,有的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依然没有太多改变。

还有值得关注重视的问题是,根据报告,在一些地方,部分大型银行为了完成普惠金融业务和考核目标,凭借其资金实力和利率优势,对地方中小银行的正常信贷业务形成挤压效应,导致中小银行优质客户流失。有的银行联合“垒小户”瓜分贷款指标,或减缓整体贷款发放、降低分母来完成目标任务,或打“擦边球”人为调整划型,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信贷统计数据虚高。

二是地方性法人银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不足,对金融科技的支持和监管都不够有力。

法律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作了规定,第十七条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所在地小微企业作了规定。

但报告指出,地方性法人银行数量少,资金实力也有限,不能满足当地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出于利润和风险考虑,部分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主动服务意愿不强,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动力和能力不足。

金融机构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探索还不够,创新产品还不多。

互联网民营银行还受到诸多限制。

三是动产担保融资制度不完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有限,中小企业获得担保融资难。

法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第二十一条对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作了规定。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进行担保融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地。

在应收账款融资中,供应链核心企业配合确权积极性不高,影响应收账款融资的开展。

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但资金规模普遍偏小,服务能力水平不高,与银行间的合作关系也没有建立完善,再加上代偿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补偿和损失核销政策不明确等原因叠加,担保放大倍数很小,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作用有限。

四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法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只有极少数优质中小企业能够达到上市标准,“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定位不清晰,投资者受限,流动性不足,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政府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不够,资金大量向后端尤其是拟上市公司集聚,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创业企业投资不足。

“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符合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缺信用”难题。做好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信用担保资金联动发挥作用的总体设计。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要聚焦小微企业,增强普惠性,并坚持风险可控、担保费率合理,确保可持续发展。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加大融资支持。

二是金融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的要求具体化,增强操作性,并落地实施。

三是增强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动力。建议银保监会完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将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情况纳入评级指标,健全对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的激励机制。建议财政部修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支持中小企业等考核导向。

四是今年年底前,对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和违规收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附加费用,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关情况在落实执法检查意见的报告中重点介绍。

五是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动产担保融资。建议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扫清担保融资的制度性障碍。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六是充分运用现代金融科技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完善风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征信、授信与信用风险定价系统,借助互联网为小微企业提供一揽子便捷高效的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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