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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赔了保险金还得赔偿额外利息

时间:2021-03-24 1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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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 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赔了保险金还得赔偿额外利息

文/话险为宜

在保险实务中,除了合同条款的复杂难懂,保险公司的惜赔行为也是一个令保险消费者所诟病的一类现象。

惜赔即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金需要给付的既定事实,仍想方设法延迟保险金的给付,甚至于还有的保险公司吩咐经办人员仔细推敲保险条款,看能否找出拒赔的根据。尽管此类现象看似很荒唐,但是偌大的保险市场,总会出现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以下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

案例话险,还原保险真相

郑某系陈某之夫,郑某洁之父,徐某之子,郑某生前是某县交通开发总公司职工,1月,该公司在保险公司为郑某等60名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险。双方约定:每名员工投保保险份额2份,每份保险中疾病身故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1月23日0时起至1月22日24时止,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中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以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郑某曾于2000年5月因门静脉高压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在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因病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病例载明:郑某死亡的原因为:肝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郑某死亡后,其所在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告知该事故。

1月14日,郑某之妻陈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3月,保险公司通知郑某之妻需要补充郑某洁、徐某的授权委托书,陈某与同年4月1日补齐各项材料并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5月4日向陈某告知拒赔,拒赔理由为:郑某投保前疾病及其并发症属合同的除外责任。陈某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遂上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了逾期核定理赔?

该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等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遗传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合法有效,而郑某因肝性脑病而死亡也属于投保前疾病及其并发症身故。

但保险公司要求补缴的郑某洁、徐某的授权委托书不属于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此,该保险公司主张的以陈某补交资料的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即4月1日为理赔期限的起算时间无法律依据。故该案件的核定理赔期间应当从陈某第一次提交理赔申请的1月14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即2月2日之前作出结论并及时通知陈某,依法应当向陈某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金10万及从2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由中级法院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一件,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聚焦案例核心,让拒赔无处遁形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无需各自重复理赔申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核定理赔是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以及被保险人掌握的情况进行来评估损失并且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由此来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的保险金为多少。

保险公司并无权数个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分配,当受益人为数人的时候,只要其中一人申请了理赔,应当视为全体受益人申请了理赔,无须各个受益人重复申请理赔。

(2)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提交与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为由拖延核定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者保险人有权主张三十日核定理赔期间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但该补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仅限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如果该补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保险人不得要求扣除核定理赔期间延迟。

保险人应当在其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和相关证明之日起算30日内核定是否理赔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无故拖延。在本案例中,陈某补充提供的委托书只与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有关,但对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以及是否赔偿保险金并无影响。

(3)保险人拖延理赔应当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未在其初次收到索赔申请请求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30日内作出核定是否理赔并及时通知投保人的,应当支付保险金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损失。

写在最后:

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势头正猛,但在如今,关于保险业的“声讨”仍然不绝于耳。究其本质,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各项问题所导致的。

不过每个行业发展的历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不可避免,但却能够需求方法应对。我想,当保险公司攻克自身问题之时也便是保险业为人所认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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