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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属单独谈话被举报性骚扰 领导起诉维护名誉权被驳

时间:2018-10-25 1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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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属单独谈话被举报性骚扰 领导起诉维护名誉权被驳

在团建时,下属被异性领导叫至偏僻地点谈话,事后下属群发邮件实名举报称领导性骚扰。而领导认为下属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性骚扰存在,但公司调查此事后认为领导行为不当并给予书面警告,故下属的举报不构成侮辱、诽谤,领导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康峰(化名)与唐丽(化名)均在某外企任职,康峰是唐丽所在团队的负责人。6月28日,康峰带领团队外出团建。但一周后,唐丽通过公司内部电子邮件,举报称团建时康峰以谈工作为名让唐丽跟他去场馆内一仓库,在仓库,康峰拧了她的脸,并要求拥抱、试图强吻,存在职场性骚扰行为。

康峰表示否认,他称当时唐丽在工作中表现不佳,且正在和团队另一位成员交接工作,责任重大。他特意选择在团建轻松的氛围下与唐丽沟通工作,目的是不要向唐丽施加过多的压力。三天后,他又找到唐丽,在会议室内就工作事宜进一步沟通。

事后唐丽曾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焦虑状态、急性应激反应、抑郁状态。

该外企内部调查认为,康峰在非工作时间与唐丽在偏僻的场合面谈不恰当,于是给予其书面警告的惩戒,而唐丽也被调至其他岗位工作。

康峰认为,唐丽向公司全员发送举报信,歪曲事实、言语诋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唐丽赔礼道歉、向任职单位陈述名誉损害的经过和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唐丽在法庭上表示,其举报信是向人事部门、监察部及相关领导发送的,并非全员群发。举报内容只是如实反映了康峰的性骚扰过程,没有任何诋毁、侮辱性词汇,目的是为了公正解决问题。她在公司供职十余年,没必要捏造事实,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诬陷康峰。事实上,举报本身也可能给她自己带来非议,举报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经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丽所发电子邮件所述事实存在。考虑到事发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可能因种种因素使当事人对于行为性质理解出现偏差或误会,公司也已采取了适当处理方式,故对康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以本判决作为此次事件的句号,努力工作。

康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为,康峰存在非工作时间在偏僻场合单独与唐丽面谈的事实,公司亦认为此举不恰当并给予书面警告的惩戒,故唐丽通过邮件进行举报,不足以构成借举报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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