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决定自3月1日起,在原有城区智能监控设备抓拍基础上,全面启用辖区所有智能监控设备抓拍不系安全带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交通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3月1日起,全县所有智能监控设备将开启抓拍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对智能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经审核将录入公安交管平台系统,依法进行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不记分,违法代码6011;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不记分,违法代码3019。
四、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1223。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共同构建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静宁县公安局
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