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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式发布 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5-20 04: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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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正式发布 12月1日起施行

9月3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九章四十七条,自1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于2002年制定施行,并于进行了修改。该条例原有五章三十一条,本次全面修订后,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删掉,内容增加到九章四十七条。新增“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四章。通过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纳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建立健全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制度机制、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并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

为了落实《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常消毒、管集市、众参与”的要求,《条例》在有关条款中予以了明确规定。

关于全面清除城乡垃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全覆盖等。并针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在第四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城镇旱厕,厕所管护到位、建改达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予以规定;关于完善公众洗手配套设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等公众场所应当配置数量足够、质量达标、使用方便、管理到位的洗手设施;关于改善餐饮服务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达标、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合规;关于推进公共场所常态化清洁消毒,《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宾馆、洗浴、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及其卫生设施应当科学实施清洁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关于改变集贸市场“脏乱差”状况,《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野生动物及活禽交易监管、周边环境清理、标准化改造等管理措施,全面提升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水平”。

在“倡导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法治保障的长效机制,营造餐饮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另外,对制止餐饮浪费,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还将组织开展深入调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

违反《条例》会被这样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其单位区域内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范围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图看懂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来源:无线昆明 掌上春城

【来源:昆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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