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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安盛天平菏泽中支编制虚假资料 违规套取费用被罚

时间:2024-06-15 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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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安盛天平菏泽中支编制虚假资料 违规套取费用被罚

因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20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均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银保监分局调查后发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编制虚假资料。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与某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在无真实劳务派遣关系的前提下向该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外包劳务费”。

刘思生作为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对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派驻核保人杨淼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1月9日、1月17日,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宋俊华将其直接向投保人销售的保险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刘思生作为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对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宋俊华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宋俊华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通过少收保费、返费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刘思生作为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是对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经理宋俊华、时任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乔文学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承保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刘思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杨淼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刘思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俊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菏泽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对刘思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俊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乔文学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菏泽银保监分局提醒,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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