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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9-09-08 08: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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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个别地方也存在二轮土地延包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不落实、随意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违规转让森林资源、强迫承包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等问题,引发了土地承包纠纷,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正确对待、深入分析、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继续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大力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通知》精神,尽可能地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各地要对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合同、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另行约定“几年一调整”的做法,是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相违背的,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承包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已完成二轮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新开垦土地、依法收回或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中妥善解决,不能解决承包地的,应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解决。

四、加强土地权属证书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是农户享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二轮承包中,核发的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从今年1月1日起,换发、补发经营权证的,必须按照规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更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依法征用或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凡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向省农业厅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关系。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稳定、完善林地承包关系,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对已明确承包经营权的林木林地,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以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各地要加快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进度,按照稳定山权林权、推进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对林权转让收入的使用,保证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认真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负起职责,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行为,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时跟踪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信访、监察、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六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农办、农业厅、林业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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