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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许光建教授等:深入推进价格改革 着力提升“放管服”水平——十八大以来

时间:2021-05-30 0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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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许光建教授等:深入推进价格改革 着力提升“放管服”水平——十八大以来

(一)政府定价制度进一步完善

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等规章,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年底,我国共有全国性价格法律2部,行政法规3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858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10月下旬,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定价范围大幅缩减,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同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具体定价目录约20类,平均压减了约50%。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通过目录的形式,实现了政府定价项目的清单化。

成本监审制度进一步完善。6月,《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发,为加强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扎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创造重要条件。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制度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的地位,要求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此后,陆续颁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如浙江省出台了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11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或指导意见,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

(二)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政府实施了放开烟叶和桑蚕茧收购价格的制度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农产品价格实现了完全由市场形成。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合理调整了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修订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缓解了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总体顺利,国内外市场差价缩小,市场活力增强。起,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规定棉花目标价格三年一定,坚持生产成本加收益的定价原则,通过目标价格改革,提升了新疆棉花产业竞争力。

(三)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1.电力价格。首先,在输配电价改革方面。12月,输配电价改革首先在深圳电网和蒙西电网“破冰”。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明确了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同年改革试点扩大到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省份。3月和9月,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其余省份。6月底,实现了省级电网全覆盖。为完善改革机制,,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底,国家发改委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明确了输配电价定价原则和方法。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科学、规范、透明、独立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输配电价的改革还大幅减轻了实体经济负担,比如降低通过电价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取消了通过电价征收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和向发电企业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其次,在销售电价方面。放开了跨省电能交易价格,由送受双方协定,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制度。同年,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1月,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价格下降幅度,下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3分钱,并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年可减少企业用电支出约225亿元。再次,在电价执行方式上,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改为按月调整,电力用户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计费方式,进一步减轻了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负担。

2.天然气价格。7月起,国家实施了天然气价格改革“三步走”。,将天然气价格由出厂价调整为门站价格,增量气门站价格调整到可替代能源价格的85%水平,存量气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居民用气价格未做调整。同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质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再次将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将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增量气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实现了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和增量气的并轨。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4月1日,放开除化肥企业外的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至此,全国40%以上的气量价格已经放开。7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试营业,11月正式营业,交易品种包括天然气及其相关产品。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做出积极探索。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了燃气资源的合理配置,理顺了天然气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为全面放开天然气价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石油价格。长期以来,汽油、柴油零售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最高零售价格,加油站具体销售价格由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价格水平下自主确定。3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将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取消国际原油市场油价变动4%才能调价的限制。3月起,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基本市场化,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中航油集团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办法自行计算确认。,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价格改革使国内成品油价格能够更加灵敏地反应国际油价的变化,使成品油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有利于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

(四)推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

,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和人社部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同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共同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价格,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确定了齐齐哈尔市、杭州市、滁州市、三明市、青岛市、重庆市、宝鸡市七个城市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系示范点。,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4月8日起,《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全市3600余家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并设立医疗服务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品阳光采购。各地情况显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正在有序推进。

(五)深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

1.基本理顺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放开铁路客票价格。自以来,国家连续四年提高铁路货运价格,累计调价幅度每吨公里5分钱,实现了铁路与公路货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目的。,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建立货运价格上下浮动机制,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增强运价弹性。此外,国家还先后放开了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铁路散货快运价格、包裹运输价格等,为铁路运输企业灵活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在铁路旅客票价形成机制方面,高铁动车组特等座、商务座、动卧票价先后实行了市场调节价,新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铁路旅客运输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及控股铁路普通旅客列车票价率(竞争性领域除外)”,高铁动车组票价、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从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2.进一步深化民航旅客票价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放开短途航线票价、国内航线货物运价。同时,进一步改进政府指导基准票价定价办法,由政府审批航线基准票价改为政府制定定价规则,航空公司按照规则自行制定、调整基准票价。此外,建立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增强企业应对油价波动能力。

3.完善港口收费、邮政资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以来,国家陆续放开港口码头货物装卸等劳务性收费、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并将船舶收费改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下浮不限,增加收费弹性。缩小政府定价管理的邮政资费范围、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管制等。有利于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完善资费体系,加快业务创新,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六)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

1.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目前,各地价格部门对政府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对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乡村举办的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要求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2.推行居民用电、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制度。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截至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青海、西藏以外的29个省份已经建立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截至12月底,已通气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重庆、新疆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阶梯气价制度。同时,阶梯电价制度自试行以来运行平稳,除新疆、西藏以外,其他省区市已全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七)调整环境服务价格

在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的征收方面,,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水资源平均征收的最低标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对水土保持费的收费范围进行规范。起,国家陆续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提高了污染费征收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收费下限,扩大了收费范围。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限定值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排放量和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加强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提高排污收缴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要求各部委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进行确认,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排污权交易平台给予适当支持。分别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建立。

(八)放开电信业务资费

5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要求,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规定对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可自主确定资费结构、标准和计费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推动电信业务资费水平下降,提高电信市场经济运营效率。

(九)收费项目清单化

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建立了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三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截至7月,省级“三项目录清单”已全部公布,并逐步向市、县两级扩展。

(十)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大部分定价权的放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转变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查处了多起价格违法案。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市场监管、反价格垄断、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此后,建立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等部分行业的专项价格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保护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旅游消费环境。1月1日起,开通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监管平台。制定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目前,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实现了四级联网和在线实时运行,举报处理实现智能化,价格应急监管预案已经建立,专项治理有条不紊地推进。

(十一)大力加强反垄断工作

反价格垄断工作,是最近几年国家价格监管工作的一大亮点。国家发改委一方面加快了反垄断的立法立规工作,牵头起草了知识产权、汽车、经营者承诺、宽大制度适用、垄断协议豁免、违法所得与罚款计算等六部反垄断指南;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高通公司等知名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有力地提升了发展改革委反垄断执法地位,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价格调控

为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委陆续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通过对水泥、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推动落后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当前价格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就。但是,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政府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价格法》及其相关的配套的条例和办法虽然已经建立了不少,但还不够全面。对于市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目前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听证办法、成本监审等制度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定价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公共参与等程序不够规范。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定价,目前虽然已建立起相应的成本监审制度来保障,但是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例如,价格决策中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不断提高。

(二)部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仍需深化

能源价格方面,国内成品油价格还未完全放开,国内80%以上的油源来自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公司,竞争不充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过低,需要尽快理顺。环境服务价格方面,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到位,收缴率偏低。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时限和价格不均衡的问题突出。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方面,铁路客运票价体系结构尚不合理,民航票价弹性有待进一步增加,邮政资费结构过于复杂。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方面,养老机构成本较大,如没有政府补贴和扶持,发展难度较大,部分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消费者权益。医疗服务项目名义价格偏低,实际支付费用偏高,以项目为主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价格监测机制尚不完善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价格监管和调控难度随之加大,对价格监测预警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一个统一的价格监测体系,合理引导消费预期。目前,价格监测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监测领域,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价格监测调查分析,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价格舆情等的监测预警仍需加强和深化,运用大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测的能力也有待增强。同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较以往加大。这都要求价格监测在内容、重点、强度、频次上有所变化和调整。

(四)价格监管和反垄断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在价格监管方面,目前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理顺价格监管体制。我国现行市场管理体制和价格诚信建设机制还不健全,价格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经营者还存在价格自律缺失,部分经营者认为价格放开就是随意定价。这都要求政府在减少直接配置资源的同时,切实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克服市场缺陷,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近年来网络平台发展迅速,规范网上价格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标准,市场价格监管手段落后于实际需要。在反垄断工作方面,目前的执法主体较为分散,不能适应执法需要,需要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处罚力度。

(五)价格管理的问责制度力度亟需加强

任何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效落实,都离不开对违规行为问责的落实。我国现在实行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质上就是一种价格管理责任制的体现。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考核,对于保证我国价格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价格管理中,对于违规、渎职和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等行为,要依法对责任主体问责。唯有如此,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才能落实,价格管理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目前问责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偏软偏松问题,亟需加强。

三、对未来价格改革的展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推进价格改革,应站在公共治理理论的高度和视角,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政府价格治理能力

深化价格改革,一定要立足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视角和新高度。根据国家治理理论,优化政府价格治理体系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价格监管信息、成本监审信息等要向公众及时公开;二是公众参与原则,完善价格听证等参与机制;三是问责原则,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问责;四是回应原则,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或公众的诉求。此外,还要优化价格治理体系,健全政府价格管理和监督机构,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从而为提升价格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清晰定位自身的职能,特别是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力量搞好价格调控和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价格的管理需要尽快从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从封闭管理转向开放管理,从事后管理转向事前管理。政府价格部门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从定价、调价为主转变到制定市场价格竞争规则、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主,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价格政策、制定价格法规、协调价格矛盾、规范价格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维护价格秩序和调控价格总水平上来。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应继续加大改革力度。比如,进一步放开石油价格;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深化铁路、民航、邮政等重要领域价格改革,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缩小按项目收费;加快推进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的完善,强化“污染者付费”的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减排者受益”的激励机制。此外,在推进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和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建立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首先,一方面要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手段来限制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要优化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和机制,包括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合理管制。其次,加强经营者诚信评价和社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合理定价。要制止价格联盟、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地方价格保护等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再次,大力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通过行业协会、社会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参与,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行立体全面地监管。在监管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挫伤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的积极性。

(五)推进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内生秩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当前,有些政府部门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行业壁垒和企业垄断等因素的影响,阻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常重要。要发挥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各部门工作,形成合力。要强化存量政策的清理规范,严格增量审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调查和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要加大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随着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放开,价格调控的难度增大,这就需要建立更加综合的调控体系,实现全国价格系统上下联动和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扩大监测范围,定期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强化重点商品价格调控,加强通胀、通缩等重大问题的跟踪研究。在调控方式上,应以间接调控为主,同时保持必要的直接调控。在调控手段上,应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在调控力度上,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调控力度。

(七)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一方面,要推进价格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一步健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修订完善地方定价目录。要建立政府定价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和修订目录。切实加强价格决策听证、政府定价集体审议、价格公告、价格投诉举报等各项制度的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政府价格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凡是纳入政府定价的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定价程序。另一方面,健全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提升成本监审的法律地位,完善成本监审办法,使成本监审成为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及时出台具体的成本监审规则。充分发挥第三方在成本审核工作中的专业优势。要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公众关心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政府价格部门应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经营者应公布相关经营和成本信息。积极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通过价格听证等制度和方式,更好地听取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许光建.价格改革30年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国情国力,(9).

[2]温桂芳.价格改革30年:回顾与思考[J]. 财贸经济, (11).

[3]胡祖才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学习读本》[M].人民出版社,.

[4]胡祖才.纵深推进价格改革提升价格监管水平以优异的价格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J].价格理论与实践,(1).

(作者单位:许光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丁悦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许光建教授等:深入推进价格改革 着力提升“放管服”水平——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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