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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11 0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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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办发〔〕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9号)精神,切实加大对旅行社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市旅行社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行业监管和环境优化工作,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备案登记的分社、营业部适用本办法。

二、扶持政策

从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作为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动态确定、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用于培育旅行社大企业大集团,旅游产品开发促销,旅行社电子商务建设,旅行社品牌建设,旅行社人才队伍建设和旅行社发展环境建设等。资金由市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一)加大品牌旅行社引进力度

吸引杭州市以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对经营满一年、组织境外客源来杭每年达1万人天以上或国内客源来杭每年达2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根据上一年度上缴财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9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境外知名旅行社需具有境外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颁发的知名商品品牌认定书;境内知名旅行社指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子公司须具有注册地旅游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明。组织境外客源来杭每年达1万人天以上或国内客源来杭每年达2万人天以上等数据,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财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需市财政局或区、县(市)财政局出具相关证明。

(二)支持旅行社规模化经营

旅行社实施合并、重组,不断扩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超30亿元后,每上15亿元台阶当年给予增加25万元奖励。达到奖励标准的旅行社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准予申报。

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旅行社当年度营业收入报告为准。

(三)支持旅行社网络化经营

旅行社通过合资、品牌连锁、特许经营、代理、批发等模式,到省外、境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四星级以上的旅行社经认定给予前三年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奖励。旅行社申报有关奖励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

1.在长三角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一年组织客源来杭达3000人天以上,后两年组织来杭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3万元,后两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2.在长三角区域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一年组织客源来杭达3000人天以上,后两年组织来杭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5万元,后两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3.在台、港、澳地区及亚洲国家设立子公司,第一年组织客源来杭达3000人天以上,后两年组织来杭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10万元,后两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4.在亚洲以外国家设立子公司的,第一年组织客源来杭达3000人天以上,后两年组织来杭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15万元,后两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四)支持旅行社多元化经营

1.旅行社多元化经营主要包括:

(1)拓展航空、铁路票务,以及度假休闲、会议展览、商务旅游、体育赛事等领域的业务;

(2)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或涉旅项目;

(3)组建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旅游企业集团;

(4)其他经营业务。

2.放宽旅行社集团公司登记注册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

(1)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

(2)有3个控股公司且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

(3)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

(五)支持旅行社资本化经营

1.加大对旅行社资产重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等的信贷投入。对四星级以上旅行社投资建设符合发展导向的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前三年并购贷款50%的贴息。

(1)旅行社投资建设符合发展导向的项目主要包括:

参与《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旅游景点、景区保护和开发;

乡村休闲旅游、农家乐旅游项目开发;

引进申办国际性会展和大型节庆活动;

休闲度假设施建设,旅游综合体建设;

精品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旅游线路商标注册;

旅行社资产重组,组建旅游集团。

(2)旅行社申请前三年并购贷款贴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市旅游主管部门准予旅行社申请贷款的报告批复;贷款协议书;项目建设进度材料(由第三方提供资金投入证明);银行利息缴纳票据。

2.鼓励旅行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首发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旅行社,凭证明文件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市旅游主管部门视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1)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旅行社,且旅行社业务收入需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资助资金。

首发上市旅行社资助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资助、申报资助和发行(成功上市)资助:改制资助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申报资助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根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量给予50至100万元的资助。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资助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各资助资金出资比例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7号)执行。

申请改制资助资金的旅行社需具备下列条件:纳入市旅游主管部门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申请发行资助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且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在海内外证券所发行股票。

(2)申请资助的企业旅行社需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明细收入。

3.整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银行,实行旅行社责任险团体采购。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具体运作,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在国家指定的银行中选择扶持旅行社发展优惠条件最佳的银行为全市旅行社质保金存取银行。同时选择保费低、保额高和服务好的保险机构为全市旅行社责任险团体采购单位,并把最后选定的采购单位作为意外险选择的主要合作伙伴。

(六)加大旅游产品开发支持力度

1.旅行社积极策划、包装、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较大的特色旅游产品,经申报考评,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分级奖励。特色旅游产品主要包括:

(1)“新西湖”、“新西溪”、“新运河”、“新灵隐”、钱江新城等城市旅游产品;

(2)十大特色潜力行业涉旅产品;

(3)在杭〔含区、县(市)〕停留两晚以上的新旅游线路和产品;

(4)其他大型特色旅游项目。

2.对积极推广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的旅行社,按年度输送客源的团队数和人数进行考核,评选市场推广奖和市场突出贡献奖,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旅游产品促销支持力度

1.旅行社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展位费、布展费、旅游说明会等费用全免。市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旅行社促销差旅费用给予50%的奖励。

2.旅行社参与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境外媒体广告宣传活动,销售产品在杭州逗留两晚以上的,给予媒体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50%的奖励。

3.旅行社参与茶博会、西博会等特色旅游产品推广,招客人数在1000人以上、派发专门宣传资料并有促销台账报告的,经申报批准给予推广费用的1/3至1/2的促销经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旅行社邀请以杭州为主要考察目的地的海外经营出境业务主流旅游批发商踩线团和记者媒体采访团,经事先申报批准,给予市内地接费用等适当支持。

(八)实行发展会议旅游奖励

1.开展旅行社招徕会奖旅游年度评比奖励。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奖旅游项目纳入旅行社招徕会奖旅游年度评比统计口径:符合会奖旅游统计要求的国际性会奖旅游项目,国家级会议参会人员需达到50人以上,省级会议达到100人以上,市级会议达到200人以上,企业会奖旅游团100人以上;至少在杭州住宿两晚以上,有杭州旅游考察内容安排;

(2)由杭州市政府或部门承办、接待的工作会议不纳入统计范围。具体评比办法和指标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3)经评审,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会奖旅游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扶持旅行社引进重大国际会奖旅游项目。

对引进申办重要国际性会议的旅行社,经事先申报批准,给予申办及举办支持,具体包括支持主办机构来杭考察、协调相关部门为会议成功举办提供便利条件,视情为重要会议举办政府招待晚宴等。重要国际性会议主要包括:

(1)主办方为全球性、洲际、国家级的组织机构,世界500强等世界知名企业及其他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

(2)参会境外代表达到200人以上;

(3)参会境外代表人数不足200人,但有重要国际人士(如国家前及现任政要、国际知名人士等)参与的会议。

(九)完善旅游客源奖励制度

1.对旅行社接待和引进境外来杭过夜游客按4元/每人天实行奖励;其中,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的增加部分,再增加2元/每人天的奖励。

(1)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积极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

(2)旅行社申报必须如实填报《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旅客登记表》、《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旅客登记汇总表》,提供引进入境旅客人天数台账、旅行社接待境外团队的行程表(最终计划单)、入境信息确认的相关资料、相关财务结算单、住宿票据、用餐票据、景点门票等原始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和下一年度奖励申请资格,已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3)各旅行社所得奖励资金的30%须用于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

2.对配合全市重大旅游活动,组织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和包船引进旅游客源的旅行社,在事先申报基础上,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准,给予相应奖励。

(1)全市重大旅游活动主要指茶博会、西博会及其他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活动。

(2)具体奖励标准为:

对旅行社组织每次专列游客量在520人以上(8节车厢以上)的,奖励2万元;

对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来杭人数不低于150人/架次的,奖励2万元;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包船每次包船游客量在4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十)实行政府公务活动采购

1.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旅行社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的旅行社可凭发票向相关部门结算。

2.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的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正式开展旅行社业务满两年;

(2)证照齐全,并按照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近两年内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参加并通过工商年检;

(5)近两年年平均旅游营业收入≥200万元;

(6)专业技术人员和中级导游人员人数≥10人。

3.三星级以上旅行社可优先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四星级以上旅行社可优先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境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

(十一)实行电子商务进旅行社奖励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3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115号)精神,对旅行社行业发展电子商务进行配套扶持。具体扶持方式为:

1.获得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资助和被评为“杭州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旅行社凭市财政奖励证明文件及发票(收据)报市旅游主管部门;

2.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证明文件的奖励数额再安排1∶1的配套资金进行奖励。

(十二)实行第三方电子商务应用资助

按照财政、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各承担1/3的原则,对旅行社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给予资助,具体按照《杭州市旅行社电子商务应用资助方案》操作。资助范围如下:

1.首期网络服务年费指旅行社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网店的首期网络服务年费,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网店的旅行社,给予升级产品服务费用一次性资助;

2.网络服务年费不含旅行社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网络广告推广费用;

3.旅行社享受首期网络服务年费资助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企业数不超过2家。

(十三)实行B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续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旅行社开展B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按当年实际B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续费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旅行社享受当年政府纳税返奖的,按当年实际B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续费发生额的3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旅行社申请B2C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续费资助需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出具的实际网上交易手续费票据证明。

(十四)支持旅行社加强与信息服务、软件企业合作

1.通过加入杭州旅游在线平台,与杭州旅游在线平台进行旅游信息共享,与信息服务和软件企业合作,实现旅行社营业额、利润、游客接待量、网上交易量、网上支付额等显著提升,根据专家组评审(评审细则由专家组确定),对该合作项目给予投资总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通过自主研发旅游管理软件,加强旅行社信息化建设、运营和管理,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旅行社,给予软件研发投资总额20%的奖励,具体投资金额根据专家组评审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加强网络旅行社、虚拟旅行社建设

1.支持旅行社大力发展“网络旅行社”、“虚拟旅行社”,建立实物与虚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发展新模式。具体奖励标准暂按如下标准执行:对B2C网络交易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每超过100万元,增加奖励金额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行社凭借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B2C网络交易营业额凭证申请奖励。

2.按照《杭州市旅游电子商务中文网站评分标准》,对旅行社中文网站进行评选,根据得分高低,前5位的旅行社中文网站为优秀网站,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按照《杭州市旅游电子商务外文网站评分标准》,对旅行社多语种网站进行评选,根据得分高低,前5位的网站为优秀网站,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六)推动品牌互动

鼓励旅行社对企业品牌进行CIS设计,以自主品牌在客源地直接收客并跨行业参与各类国际展览(活动),对旅行社的参展促销给予以奖代补的支持。具体奖励方式为:

1.凡在客源地直接收客并跨行业参与各类国际展览(活动)的在杭旅行社,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展销活动实施方案;

2.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对旅行社给予展位费用50%的奖励。

(十七)支持旅行社争创名优商标

1.旅行社争创名优商标的奖励范围包括旅行社企业注册的旅游线路产品和特色活动。

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30号)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争创名优商标的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旅行社,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旅行社,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旅行社,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八)实行旅行社品质等级评定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4号)的规定,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开展旅行社“品质线路”评比,对每条“品质线路”给予2万元奖励。品质线路评比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另行下发。

3.对被评为高星级的旅行社以及“品质线路”,市旅游主管部门、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给予优先推广宣传。

4.加大对星级旅行社日常检查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恶性投诉的旅行社,取消其复评资格。

(十九)实施旅行社人才发现计划

1.加强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将列为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和被评为杭州市十佳、优秀旅行社的副总经理及以上经营管理者,纳入全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对参加境内培训的,给予全额培训费用奖励;对参加境外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50%的奖励。

2.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经费,抓好旅行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训。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市委办〔〕2号)精神,对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旅行社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承担、单位补贴、政府扶持各占1/3的方式落实培训经费。

3.开展导游人才队伍培训工作,提升导游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对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成绩特别突出的导游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费用奖励。

4.支持旅行社企业吸引境内外旅行社专业人才,建立科学的用人留人机制。对旅行社引进全国前二十强的省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任期内贡献显著,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5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前二十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10万元引进人才奖励。

(二十)建立品质导游员队伍

1.每两年开展一次品质导游员评选和导游大赛活动,评选出100名由院校持证教师、社会各界有关人员、行业优秀导游员、旅行社持证中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品质导游员。

2.品质导游员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规范、执业文明、单位认可、行业公认、游客满意的导游员,具体评选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杭州市金牌导游员的通知》(杭政办发电〔〕33号)执行。

3.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对品质导游员进行复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进入品质导游员队伍的,每人当年给予奖励5000元。

(二十一)建立完善导游薪酬保障机制

1.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导游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建立导游人员带薪休假备案制度。

2.加强旅行社的劳动用工检查,完善导游人员工资发放制度,建立定期旅行社用工检查通报制度。旅行社要按规定和导游人员办理劳动聘任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对带团导游发给带团导游服务费。

3.加大对旅行社的劳动监察力度,保障导游、领队人员薪酬水平和休假时间,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二十二)加强小语种紧缺人才培训

1.小语种紧缺人才指掌握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印尼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俄语、泰语等语种的人员。

2.对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开设的小语种紧缺人才培训班,经培训取得长三角紧缺岗位(小语种)能力证书,与在杭旅行社续签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返还培训费用,每人返还总额不超过5000元。

3.对报考第二外语,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紧缺小语种导游证,并与旅行社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外语导游,返还培训费用,每人返还总额不超过12万元。

4.在杭旅行社引进浙江省以外的小语种人才,并与旅行社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每年年底对小语种人才给予津贴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十三)创新导游人员岗位认证模式

1.将旅游管理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畴,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作。动员导游参加全国旅游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组织56小时的专业知识培训,对成绩优秀的一线从业导游员给予奖励。

2.引导旅行社加强导游人员培训力度,并把旅行社导游岗位认证率与品质等级评定、政府公务活动采购招标等有机结合。

(二十四)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1.加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质量管理,每年安排30万元工作经费,加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质量的检查力度,按期发布旅行社行业质量报告和导游服务质量报告。

2.根据旅行社行业服务质量报告,对违法违规及有重大恶性投诉的旅行社实行各项奖励政策一票否决。

(1)违法违规情况主要指:

旅行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年内受到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职权部门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包括警告);

旅行社委派的专职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违反《导游证管理办法》,被旅游主管部门一次性处以6分(含)以上的扣分处罚,或1年内3人次(含)以上被处罚的;

旅行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年内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达2次(含)以上的。

(2)重大恶性投诉情况主要指:

1年内发生10人(含)以上的群体性投诉事件,经查实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1年内发生被媒体连续批评报道或在旅游行业内部造成较大影响等的投诉,经查实旅行社负有责任的。

3.加强导游人员队伍管理,按期公布导游人员年审情况,定期发布导游服务质量报告。

(二十五)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

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另行制订下发旅游客运车辆优惠缴税的操作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订下发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规范的操作办法。

(二十六)加强旅行社行业协会建设

1.建立独立的旅行社行业协会,完善协会工作职能,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鼓励旅行社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市旅游主管部门委托旅行社行业协会承担业务活动,对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行业协会或旅行社,支付相应的费用。

2.旅行社行业协会下设导游分会,由导游分会牵头制订导游人员星级标准,加强导游从业人员自律,提升杭州导游队伍综合素质。

(二十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1.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遵纪守法、服务优良的旅行社和旅游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的正面宣传力度,建立季度性的宣传例会制度。

2.要组织开展评比活动,对各类先进旅行社进行宣传表彰。每年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全国百强、省十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每年开展十佳旅行社和优秀旅行社评选,对十佳旅行社、优秀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凡被评为年度十佳旅行社和优秀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一个年度优秀经营者的奖励名额,并给予优秀经营者1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加强监督

(一)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奖励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定扶持和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各项奖励和扶持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

(三)项目资助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各区、县(市)必须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本办法由市旅委负责解释。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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