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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0-01 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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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38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1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足额、及时、准确。

六、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七、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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