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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时间:2019-05-07 1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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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第九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挂置物品;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七)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厕,即时冲刷,保持清洁。

条文解读:

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为了实现引领方向、创制明责、树标提质的功能,条例第二章中虽然列举了很多文明与不文明行为,但不是一部囊括所有与文明行为相关的 大字典 。只是将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最应当指出的行为写入法规,以树立正确的导向。市文明办在前期起草过程中,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集了 金华市民最讨厌的十大不文明行为 。据统计,在公共场所多发的 十大不文明行为 占比较高,达50%左右。因此,本条对于公共场所领域的文明行为规范采取了详细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本条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倡导类的文明行为规范,基本属于道德调整范围,轻微的违反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会遭受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此类行为规范包括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二类是违法类不文明行为规范,此类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违反此类规范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类行为规范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对大部分此类不文明行为及处罚条款已有规定,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共场所吸烟、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等少数上位法未规定的行为规范,本《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设置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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