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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16号(教育类11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4-01-28 18: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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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216号(教育类112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第25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办好特殊教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施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以下简称《一期计划》),又启动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以下简称《二期计划》),加大力度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一、关于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以《宪法》为统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都对残疾人接受教育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在修订《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时,均增加了有关特殊教育的条款。新修订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残疾类型的范围,突出融合教育理念,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对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作出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努力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同时,推动各地实施好《二期计划》,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近年来,教育部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一是,由教育部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正式发布。该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学校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特教学校建设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近47亿元,新建、改扩建中西部地区1182所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三是《一期计划》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相关要求,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截止到年底,全国共有特教学校2080所,在校生49.2万人,分别比增加147所和12.4万人,增长7.6%和33.7%。下一步,教育部将督促各地切实落实好《二期计划》的要求,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投入使用,同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发挥特教学校在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的骨干作用。

三、关于加大力度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第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一期计划》都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出要求。,教育部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各地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招收残疾儿童入园,并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残疾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发放学习及生活补助,为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帮助。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积极探索开展学前融合教育。福建探索设立特殊幼儿园,努力为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适宜机会。,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实施的《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和《二期计划》,将进一步推动各地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

四、关于积极发展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后,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若干意见》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系列文件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从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制度、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举措。《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期计划》再次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五、关于医教结合

《一期计划》提出,“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为落实这一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医教结合工作的开展。一是确定天津市北辰区等13个市(州)、县(区)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作,整合资源、区域推进“医教结合”的运行机制。二是实施特殊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支持“医教结合”区域实验等项目。三是实施“卓越特教教师培养计划”,探索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合作培养复合型特教教师。四是指导地方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等信息,探索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掌握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残疾情况。未来几年,教育部将按照《二期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医教结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专业人员的配备与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同时,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六、关于加大特殊教育投入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已提高到6000元以上,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此项经费中央投入近17亿元,基本保障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日常运转。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特殊教育”,《一期计划》提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十二五”以来,中国残联实施的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为全国6.9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同时,还支持残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十三五”时期,国家将继续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国家支持鼓励地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及相关培训。例如,河南每年安排6%、云南和新疆每年安排5%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教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七、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多个文件对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作出规定,要求各省结合实际,结合特殊教育的特点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教职工6.25万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2.09万人,师生比为1:3.53。据了解,已有北京、山西等15个省(区、市)按国家要求出台特教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进一步加强了特教学校教职工配备。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二期计划》“健全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指导地方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备。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稳步提升特教教师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目前全国各地普遍落实了国家规定的特教教师津贴,已有12个省(区、市)提高了津贴标准或增加了岗位补贴,其中:陕西、山西将津贴标准提高到了基本工资的50%;广东、甘肃、西藏、宁夏提高到了基本工资的30%。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二期计划》的要求,推动各地落实并完善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进一步提升特教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表彰奖励方面向特教教师倾斜”,《残疾人教育条例》《一期计划》《二期计划》均要求相关部门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自起,全国十大教书育人楷模评选活动中,每年都有一位特教教师当选。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相关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加强特教教师培训”,从开始,在“国培计划”中专门设立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4年来,“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对5350余名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进行了集中培训。同时,还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进一步扩大特教师资培训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下一步,教育部将要求各地按照《二期计划》的部署,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其中,“国培计划”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训,省级承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县级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增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提案中提到的“提升特教教师专业化”,《一期计划》提出,“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二期计划》再次提出,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普遍开设特教课程;在教师资格考试中要含有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相关内容。到,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应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学习并考核合格。

八、关于建立多部门合作的支持体系

《一期计划》提出,“要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为落实这一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政策支持、项目倾斜、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合力,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一是推动建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共同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二是推动区县建立教育、心理、康复、社工等专家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评估,完善教育安置办法。三是积极探索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对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四是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逐步建立健全扶残助学机制,重视发挥残疾学生家长、志愿者等作用,为学校教育提供有益的支持。

九、关于推进融合教育

教育部高度重视融合教育,积极推进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近几年,在加强随班就读方面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将中央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等方面。二是落实国家要求的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基准定额6000元的要求,为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提供经费支持。三是指导地方对在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从事随班就读工作。四是要求各地按照《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规定,在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源教室建设,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五是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和《二期计划》中进一步突出融合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二期计划》强调,“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十、关于加大特殊教育宣传

一是以《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五周年、《一期计划》《二期计划》启动实施为契机,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配发答记者问及专家文章等形式,进行全面解读。二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宣传解读《残疾人教育条例》,使全社会了解、理解残疾人,提高守法意识和自觉性,逐步形成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三是自来,中央及地方媒体对全国教书育人楷模进行了深入报道,大力宣传特殊教育优秀教师先进事迹。今后,我们将按照《二期计划》要求,推动各地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倡志愿服务,形成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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