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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6-05 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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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着力为优化武清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推动武清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问需于民营企业,靶向提供检察服务。聚焦辖区内民营企业法律保护需求,通过举行企业家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倾听民营企业对于检察工作、检察办案方式、企业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照民营企业实际需求制定服务举措,明确检察服务保障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二)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检察机关法律专业优势,结合办案及时回应民营企业法律咨询,提出明确答复意见。对于民营企业咨询的共性法律问题和个案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法律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法律服务指南手册。依托检察媒体资源,利用“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途径,在线接受咨询、受理意见、及时反馈。

(三)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涉企案例开展释法说理。适时发布侵犯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提示民营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提高其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探索运用公开送达法律文书、举办法治宣讲课等方式,讲解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增强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法治意识。

(四)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治理完善。结合案件办理,对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就金融、知识产权、逃废债等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加强类案研究,向区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风险研判报告,促进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

二、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企业正常经济活动

(一)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注重认识与了解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与规律,区分好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对以行政违法为构罪要件,但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要主动听取行业专业人士、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审慎处理。

(二)严格把握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没有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一律不得作为犯罪批捕起诉;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综合评价涉案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重点审查是否造成公私财产较大损失、是否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否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等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考量涉案资金的来源、用途、去向和行为人归还能力等情节。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可依照合同寻求法律救济的,不能机械套用刑法条文,轻易批捕起诉;对虽有财产损失,但系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不能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

(三)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认定“认罪”“认罚”,对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应仍视为“认罪”;对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充分体现“从快”“从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从宽办理。

三、改进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一)依法慎重适用人身强制措施。严格把握批准逮捕条件,依法认真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二)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三)依法慎重把握起诉标准。综合考量行为人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全案量刑情节等,判断行为人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刑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四)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诉讼权利。主动听取涉案单位、人员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广泛征求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员工等多方意见,保证涉案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充分表达诉求,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对已经在押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的,要保障相关人员在羁押期间能够依法行使企业经营、资产处置等权利。

四、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依法打击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害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健康环境。

(二)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犯罪。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对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要求,增强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惩治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盗窃、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侵财犯罪,注重追赃挽损,努力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各类产权。

(三)依法打击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贷款补贴审批等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四)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加大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对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纠正违法;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依法监督纠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要持续跟进,确保监督实效。

(五)强化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依法受理、审查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与刑事案件相牵连的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充分运用诉前督改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六)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依法保障涉案企业、人员申诉权,规范受理涉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事申诉、控告举报、国家赔偿案件,及时审查分流,依法规范办理。坚持有错必究,对检察机关错捕、错诉案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法院判决错误或明显不当案件,依法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原标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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