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1民终16339号
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们和上诉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16339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自动撤回上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