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本次中选药品信息将于3月1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3月20日生效执行。
同时针对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配送、验收和回款管理等问题,通知也做出进一步规定:
--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采购药品发票。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上海市药事所将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集中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集中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采购工作,保障相关药品平稳使用。
--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药品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付款记录”中不能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附件1: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
附件2: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表
附件3: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上海地区配送企业表
资料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