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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时间:2020-05-15 14: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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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一、增强开展“百日行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查处了一大批“保健”市场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也要看到,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渴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心情急迫。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线索摸排

1月8日正式启动“百日行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边发动边摸排,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百日行动”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对辖区内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所反映出来的营销模式、经营特点及乱象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切实深挖违法案件线索,探索建立违法案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努力做到对发现线索条条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三、强化执法联动,突出查办案件

“百日行动”是否取得实效关键在案件查办,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针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多、“保健”乱象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及服务、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集中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攻坚。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

各地市场监管、电信主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中医药主管、药品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开展“百日行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迅速行动、联合整治、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保健”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附件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3个部门决定,自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曰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 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监管、电信主管、网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整治措施与进度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4曰至4月1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中期督导。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期督导,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部门将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省级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建立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百曰行动”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综合治理。要发挥机构、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形成“百曰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省(区、市)市场监管、电信主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中医药主管、药品监管、网信部门要建立“百日行动”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5曰和30日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4月20日前报送本地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曰行动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省级专项工作组要将“百日行动”情况汇总后按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报送本省(市、区)政府。各系统要将本系统工作情况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各省级专项工作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1月15曰前,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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