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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1-24 0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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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医疗服务业

1、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人员调配、预约诊疗、同质服务,优化医疗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支持技术、管理实力雄厚的公立医院参与托管其它医疗机构。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康复)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保险协会)

3、合理布局医疗服务机构。编制《鄂州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八大功能区建立医疗体系,合理布局。以二级医院转型、改建、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二)加快发展健康托养服务

1、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并增强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支持拓展老年护理、老年康复业务,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2、发展社区健康托养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残疾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力争到,健康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1、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力争到,形成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助残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保险协会)

2、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保险协会)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有资质的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或进行个体行医。力争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8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五)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

1、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做好残疾儿童筛查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疾病及残疾预防,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发展全民体育健身。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到,市、区(开发区、新区)至少建有一座包含残疾人运动康复设施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8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以及残疾人康复室。支持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大力支持青少年、儿童、残疾人体育健身,鼓励发展适合其成长特点的体育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3、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整合本地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新广局)

4、发展健康物联网产业。抢抓我市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物联网产业基地的机遇,大力支持便携式可穿戴健康物联网产品在我市推广运用,探索科学适用的健康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六)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支持医疗健康产品的研发。继续通过相关科技、建设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适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产品的研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设备、材料、保健用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

2、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支持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努力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通过加大科技支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培育一批医疗、残疾人康复、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残联)

二、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一)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1、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康复)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健康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新广局、市残联)

2、促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民营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2、完善用地保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托残、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3、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鄂州分行、市银监局、市保险协会、市昌达公司)

4、完善财税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通知》(鄂政办发〔〕1号),逐步加大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改革办、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

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尽快实现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的共享。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以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发展远程医疗。探索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四)完善法规标准与监督监管

1、强化行业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以及标准制订、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快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鄂州分行)

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通过广泛宣传和典型报道,不断提升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严格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化妆品、美容服务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鄂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五)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并公开发布,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促进本地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专项评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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