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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21 18: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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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

1.河北省定州市查处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发布虚假广告及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多名老人正在体验温热理疗仪,并有“老师”介绍产品。同时,店内张贴多张温热理疗仪、健康净水器的宣传牌、宣传画。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销售,一方面对康宝电解还原水机进行虚假宣传,另一方面以每节课500元共计1万元聘请所谓“讲师”对店内顾客尤其是老年人过度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至案发时,共销售健康宝电解还原水机2台,5980元一台,共计11960元;销售温热理疗仪2台,售价17800元一台,共计3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北省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健康坊牌温热理疗仪未进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向社会公告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并对其罚款1万元。

2.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销售面膜等化妆品建立网络架构图,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为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17039257.21元,并处罚款160万元。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查处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慈孝堂”磁灸床垫等系列产品时,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等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4.吉林省长春市查处长春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企业宣传视频中以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胶囊具有治疗心脏病、结肠炎、胃病及由前列腺炎症引发的性功能障碍等功效。另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中宣传“通过AWA系列产品来实现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经查证,当事人的产品并不具备癌症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5.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查处卓雅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店内播放床垫、玉磁枕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宣传视频,在墙壁上悬挂有宣传展示板,宣称“床垫不是让您买回去躺几个月治疗疾病,而是让您搬回去躺一辈子延长寿命”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所宣传的内容没有相关实质性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6.江苏省无锡市查处宗某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租用某酒店三楼作为会销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向老年人推销石墨烯保健枕、红景天苷藏族被,宣称“石墨烯养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红景天苷藏族被具有养生功能、增强血管壁的弹性”。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1万元。

7.江苏省无锡市调查郝某、宋某等人组织传销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于8月22日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成功捣毁传销窝点150个,查处以郝某、宋某为首的传销人员200余人。经审查,郝某在3月至8月期间担任传销组织总裁,组织形成以老总、直接老总赵某、邢某、宋某等74人为核心的管理架构体系,组织、领导卢某、唐某、焦某等2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

案件进展: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8.江苏省溧阳市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夸大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向顾客推销中优净水机,并通过现场讲解PPT等方式,宣传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9.浙江省杭州市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PPT等形式,对中老年人推销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当事人宣称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适用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10.浙江省宁波市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宣称产品是真正的灵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防治糖尿病等作用。经查,当事人所售的三种产品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11.浙江省湖州市查处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生产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一类医疗器械),通过发展经销商成为董事、全国总代理级别,在全国总代级别内形成三层网络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下线报酬。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发展董事级别经销商20余人,全国总代经销商400余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1000余人,销售产品货款1000余万元。

另查,当事人宣称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具有“90%失眠症状改善率,99%颈椎病改善率,82%亚健康改善率,89%关节病痛改善率,90%女性宫寒改善率”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12.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通过微信推销一款“固体饮料”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销售的“固体饮料”27盒。经检测,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浙江省金华市查处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为了推销产品,当事人通过微信、微博、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具有“淡化色斑、改善睡眠、消除痘痘、调节胃肠道功能、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

14.浙江省台州市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99.2257万元。

15.浙江省杭州市查处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有三间办公室和一个大厅。经调查,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赠送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该宣传单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到宣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知其具体领取时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办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劳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的疾病、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疗作用,对“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万元。

16.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查处邮购“同仁堂”假药案

基本案情: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受理董某某关于“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的投诉,经调查,董某某通过电话邮购方式购进“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441,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国药准字Z0441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从药品名称、包装、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几乎未发现异常,但药品的包装相对粗糙,产品批号、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经检测及协查,上述药品检出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新市镇范围内服用上述止渴养阴胶囊药品的受害者超20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龄较大,深受糖尿病困扰,服用该药品的时间较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专案组在天门市某民居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生产假药的模具、少量样品和原料进货账。本案涉案假药包括“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同仁堂山菊降压胶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胶囊”及“克银丸”等,受害者1000人以上,发往全国假药数量10万粒以上,涉案金额超2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

17.浙江省永康市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推销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宣称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当事人通过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功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18.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调查康浩之星健康协会涉嫌违法销售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保健品给老年人群体,无正规经营证件,保健产品功能涉及虚假宣传。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多名员工正在打电话销售保健食品,企业登记的营业执照为黄山季捷商贸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的另一处所发现已包装的33个品种保健食品共317瓶和34小袋、未贴标签的瓶装胶囊有2个包装共574瓶、各种保健食品标签两大袋以及六合通脉纳米磁能裤260条等保健产品。

另查,当事人将大量公民个人(涉及全国27个省市,基本为老年群体)信息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通过电话销售保健食品,在销售的食品标签上有保健食品标识及“中国北京禾信维康公司销售”字样。同时,未查到中国北京禾信维康健康公司,且保健食品标识中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批准文号。根据当事人电脑中保存的电子文档记录,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超过36万元。

案件进展:因当事人存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

19.福建省厦门市查处天宏智慧养老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基能素(蒙山牌银花蒜宝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采用“会议营销”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基能素保健食品对脑膜炎、角膜炎、百日咳、伤寒、结肠炎、急慢性胃炎、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癌症肿瘤、肺结核、肺炎等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在行为效果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特征。

法律依据及处罚: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0.河南省漯河市查处宁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中老年群体消费者邮寄保健食品宣传材料、中奖大礼包和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利用术语,向消费者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印制邮寄的宣传材料和电话销售术语中宣传“化唐老汤三步化糖促进肠胃吸收加快新陈代谢、改善血粘度、消除并发症,使用后不用终身服用西药和注射胰岛素;罗麻丹五步通调具有降低高血压平稳降压差、激活心肌细胞开启心脏原动力等功能,蛇杞风古汤适用于颈椎病、腰椎病、风湿、类风湿、骨质增生、骨刺、坐骨神经痛、股骨头坏死等疾病”。经查证,以上食品无功效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1.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查处紫金县城羊之家羊奶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为了推广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当事人在某酒店举办羊奶伴您健康百岁工程启动会。当事人在会议现场通过幻灯片、现场解说等方式宣称“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领先生产技术,通过世界高水平的各种中老年常见病的调理,并得到了国家各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和认可”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并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2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查处兴安县佰汇康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是以蜂胶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当事人在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该商品时,宣传蜂胶具有“抗氧化、抗疲劳、抗辐射、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降血压、降血糖、脂、降胆固醇”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23.海南省三亚市查处三亚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推销其经销的由威海南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软骨素和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角鲨烯等产品时,统一制作宣传用语,通过工作人员现场向游客宣传产品具有“舒缓血管、软化血管、适用于三高人群”等治疗功效,而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产品均是保健食品,经查证无科学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24.海南省万宁市查处万宁朵琪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乳胶床垫、枕头等乳胶产品。其在经营过程中夸大经营规模,以模糊的宣传用语向消费者暗示其销售的商品是海胶集团的产品。同时,当事人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商业宣传时,通过举例说明、现场对比、现场演示等方式介绍其商品具有改善颈椎病、肩周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低血压,软化血管等功效,经查证并无科学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海南省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25.海南省三亚市查处三亚大正乳胶科技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向游客现场讲解其经销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胶产品时,宣称“乳胶枕头和床垫是世界公认安全、健康卫生的寝具”“乳胶床可以在睡眠的过程当中更好地维护脊椎健康,尤其是已经出现颈椎病腰椎病的”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经销产品的宣传内容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拼凑的,并无科学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26.四川省射洪县查处康壮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健康坊”牌热疗仪、电解还原制水机(健康宝)、多功能玉石超豪华型电热褥垫、舒颈康等产品时,不按照产品说明书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夸大宣传或暗示上述产品对癌症、糖尿病、静脉曲张、类风湿、前列腺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妇科疾病等有显著的预防和治疗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射洪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27.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调查某服务中心非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免费赠送产品、组织老年顾客在旅游景点聚会等方式,通过现场产品课件讲解、广告视频讲座等手段推销产品,对百讯牌森宝熊胆粉、红原牦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虚假宣传,宣称其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功能。9月14日至1月13日,当事人销售产品金额和收取预存费用记录达960余条,收款金额超420万元。

案件进展: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该局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

28.四川省巴中市调查张某、衡某假借“古镇一日游”保健品会销和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8月18日起在人员密集区租赁场地,采取与周边市县旅游团联络等方式,借“古镇一日游”之名,将游客引导至销售场所,虚假宣传幸福来灵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肿瘤细胞扩散、预防糖尿病、美容美颜等功效,通过收钱后退还、发放红包等手段进行销售,诱导游客购买保健品,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案件进展: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局已对组织者张某等4人刑事拘留。

29.贵州省晴隆县调查文兴成人用品店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7月16日,贵州省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经营的晴隆县文兴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牌玛卡、每粒坚为伪造厂名、厂址,伪造批准文号假冒保健食品,且当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成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鉴于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此案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0.甘肃省张掖市查处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授权销售人员韩某宣传销售公司生产的处方药雷丸片。3月,韩某印制1000册无出版刊号的《中国菌药》药品宣传册广为散发,宣传“消除妇科肿瘤河西雷丸一流,河西雷丸片适用8类肿瘤人群”等内容,并以20名患者、河西制药专家名义进行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0元。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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