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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8个典型案例

时间:2020-12-09 1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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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8个典型案例

长春市泰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珲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对拖欠运费8087497元的事实无异议。拖欠运费造成长春泰达煤炭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运行,3月停止运输业务。诉讼中长春泰达煤炭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了珲春矿业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珲春矿业有限公司于11月7日前支付给长春泰达煤炭公司运输费340万元,于12月20日前支付60万元,于1月至7月间每月20日前分别支付50万元,余款8月20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需承担拖欠运费利息。调解当天,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债务纠纷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最终促成了煤炭生产企业和运输销售企业之间的一次“握手言和”,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又防止径行判决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法院的调解结果为实现企业双赢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六:靖宇县福生水利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靖宇县福生水利有限公司经营的福生水电站,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小型水电工程。省公路建设局在建设鹤大高速公路过程中,工程由某公司实际承建,工程的荒沟门大桥、高丽城子大桥分别位于福生水电站坝址上、下游。福生水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交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福生水电站下游高丽城子大桥在施工期间,大桥一、二期施工平台围堰导致水库尾水位抬高,影响了福生水电站发电尾水,高丽城子大桥的建设与福生水电站发电量的减少存在因果关系,影响福生水电站发电效益39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桥梁建设及施工中进行围堰,影响了福生水电站正常发电,给福生水利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损失虽然不是省公路建设局实际施工所致,但其作为工程的发包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方是按其提供图纸进行施工,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省公路建设局赔偿福生水利公司394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营企业因工程施工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工程建设中,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施工往往会对企业经营或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工程发包方、施工方都有避免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中信国安申请执行吉电房地产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吉电房地产公司向中信国安借款2亿元,并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借款到期后吉林房地产公司未还款。中信国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吉电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南郡·水云天3号”项目房地产,并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后吉电房地产公司因无法继续销售房产,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引发施工单位纷纷起诉索要工程款,众多团购业户上访要求解除查封并交房。

(二)执行过程

法院审查认为,如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吉电房地产公司及关联公司都将濒临破产,可能引发系列矛盾,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应当采取对吉电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活封、活扣方式执行,允许吉电房地产公司在法院监管下销售房屋,销售回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经多方努力,现吉电房地产公司已销售回款近3亿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基本得到实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取得较好效果的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慎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避免了强制拍卖可能带来的损失,实现当事人双赢。

案例八: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以前,饲料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标注为“食盐”,由盐业部门专营监管。底,国务院修订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管辖。农业部发布《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明确未列入名录的为违法产品,“氯化钠”列入名录。3月,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先后从某调味品公司购进“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计125吨,作生产饲料用。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对新康公司检查时查获该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当即予以扣押。经检验,被扣押的饲料添加剂中氯化钠的含量为99.7%。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以新康公司违反《食盐专营办法》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剩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05.82吨,并处罚款26万元。新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新康公司从经农业部批准的、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的调味品公司采购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以新康公司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食用盐和畜牧用盐为由,适用《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该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判决:撤销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针对新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赔偿新康公司被违法没收的105.82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实际损失71534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营企业因行政处罚违法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的案例。本案中新康公司从合法企业采购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并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盐务局所做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并赔偿损失。(记者王超)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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