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
5.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况;
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依法收集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1.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2.书面审查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3.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案件处理
(5)告知
(6)送达
(7)销案
(8)结案
(9)执行
(10)案件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立案。
认为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应当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认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被检查单位。
(二)基金监督监管制度
对执行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者(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为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基金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汨罗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53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四、汨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