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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四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前合并实施

时间:2020-01-08 1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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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四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前合并实施

人民网成都12月13日电 (任重)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消息,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将于年底前完成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

《指导意见》中主要政策可以概括为“四统一、两确保”: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管理,促进实现应保尽保。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生育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是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通过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同时,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度的稳定可持续,将更有利于两项保险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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