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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下发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通知

时间:2019-05-20 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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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下发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通知

近日,阜阳市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气温超40℃,停止室外作业

阜阳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努力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5℃以下(不含35℃)。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高温作业,应开展健康评估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计算高温作业接触时间率和体力劳动强度,确定并执行高温作业的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限值。

同时,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的健康危害、环境热强度、接触高温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服装阻热性能等开展全面评价,在此基础上对高温作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等级的高温作业按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因应急抢险需要,劳动者需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

用人单位,做好防护措施

阜阳市要求,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落实有关防暑降温措施,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和防暑降温物品发放,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

凡工作场所有高温、高湿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对高温作业岗位的通风、降温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和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强化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据了解,各地、各部门将认真落实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露天作业、燃气、道路运输、市政管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等行业和重点人群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天气的各项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储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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