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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1-06-04 1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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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市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和商品房供应机制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和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在不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促进存量房消化。优先保障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用地供应。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转型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三)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支持征迁项目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各级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项目,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并可根据货币化安置实施情况将原棚改方案中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被征收人使用征迁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征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可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也可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整体转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促进二手房交易。将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的时限调整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时限调整为2年以上(含2年)。

(六)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费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成交后,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的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建筑面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先缴纳50%,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补缴5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可先缴纳50%,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补缴剩余的50%费用。人防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加快开发进展。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

(七)做好非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服务。凡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购房人的子女可在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学区办理入学手续。

(八)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强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调整为30年,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要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省内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渭南市辖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做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抵押转换试点工作。

(十)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道路、亮化、绿化、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等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切实做好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完善周边的路网、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入住户数超过100户以上并符合公交发展规划的住宅小区,公交公司要优先开通公交线路。鼓励采用PPP模式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模式完善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在房产项目交付前完成水电气等设施安装,确保房产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一)加快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全面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鼓励资信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地产企业;对有关企业转让项目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引导开发企业做好市场调研和项目定位,按照市场需求、区位特点、周边环境等,开发建设迎合市场需求、符合项目实际,不同业态、不同品质、不同户型、不同价格、适销对路的多样化产品。

(十二)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水平。鼓励物业企业强化自身品牌效应,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积极发展楼宇自控、公用设备、房屋修缮等专业服务,发展代购代办、老人陪护、家政服务等业务,为购房业主提供优质延伸服务。运用局域网、微信服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效率,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多元化。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三)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审批制度改革和税费征收清理工作,建立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制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方式,对销售价格不再进行成本审核,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再进行限制。

(十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预销售、违规代理销售、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以及交易环节中的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打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良性市场环境。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房地产开发投资监测和交易数据统计等工作,对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全面调查摸底,定期进行市场监测分析,细分研判各类终端市场的差异化需求,及时掌握市场出现的异常变化及突发事件,制定风险评估预案,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十六)搭建房地产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房地产信息网和微信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预售、销售、价格、存量等信息,便于房地产企业和群众准确把握市场方向,促进市场交易。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力度,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坚定市场信心。

七、附则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本意见自1月1日实施,12月31日止。本市之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渭南市人民政府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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