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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通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及典型案件

时间:2024-08-03 2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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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通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情况及典型案件

中国网2月28日讯 今天,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联合通报了乐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据了解,通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治工作情况

今年,国家旅游局实施“鹰眼计划”、开展“利剑行动”,四川省工商局和省旅发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红盾春雷”行动,深化旅游市场整治。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就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做出批示,强调“必须坚定不移整治旅游秩序和环境,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正本清源”,并确定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年”,下定决心,坚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维护乐山旅游形象,营造“放松心情、宁静致远”的旅游环境。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升乐山旅游品质,我市全面启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一是高位统筹,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旅游和公安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旅游市场形势,针对突出问题,研究措施办法,精心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二是制度先行,明确整治责任。相继出台《关于严打严惩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旅游讲解服务工作的通知》《乐山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一批文件,建立责任清单、神秘访客、有奖举报、行政约谈、联席会议等制度,明确整治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各部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

三是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坚持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各相关部门、景区和县(市、区)上下联动,内外发力,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市旅游体育委牵头揽总、统筹部署、巡查督导、通报信息,相关单位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多方发力,健全监管体系。在强化行政部门监管手段的同时,深化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联盟,发布《乐山市旅游行业自律公约》《乐山市旅游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倡导全市旅游行业共同遵守公约,实施“红榜”和“黑榜”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五是疏堵并举,实现源头治理。在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集中设置旅游招揽咨询服务点和村组(社区)基层参与旅游市场治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大佛景区、峨眉山景区和全市A级景区及其沿线推广试点经验,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近两个月来,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500余台次、执法人员1.25万余人次,开展联合执法82次,检查涉旅企业2437家次,旅游团队348个次,导游、讲解员359人次,旅游车辆1655台次,编印《乐山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专报》24期。查处涉旅案件45件,行政罚款6.43万元,暂扣导游证9个,停业整顿旅行社(分社)2家,行政拘留17人,处罚非法营运车辆4台。在强有力的高压态势下,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拉客揽客得到遏制,黑车黑导基本扫除,旅游购物得以规范,景区管理明显提升。

二、下一步整治工作安排

下一步,乐山将以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乐山中心城区、乐峨旅游干道沿线以及峨眉山市城区为重点区域,严打严惩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六大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由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整治拉客揽客专项行动;二是由工商部门牵头,开展整治旅游购物专项行动;三是由旅游部门牵头,开展规范旅游讲解服务行动;四是分别由交通、旅游部门牵头,开展整治“黑车”、“黑导”专项行动;五是由民宗部门牵头开展整治宗教场所专项行动;六是由旅游部门牵头开展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行动。

整治工作将贯穿全年,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和巩固提升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成立“乐山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宣传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整治工作确立乐山“品质旅游”和“旅游改革先行先试”两种理念,树立“法治”和“市场经济”两种意识,强化“联合监管综合执法”和“行业自律”两种手段,同步管控“景区内”和“景区外”两个区域,建立常态化整治、定期通报、问责追责和目标考核等四项制度作为重要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效。

三、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

(一)某健康咨询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经查,乐山市中心城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招徕杨某某等24人参加湖北恩施四日游,并派工作人员黄某某全程提供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乐山市中心城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1号)。

(二)成都市导游协会导游马某某向旅游管理部门隐瞒无电子行程单案

经查,1月4日,导游马某某带领游客游览某博物馆时,接受旅游执法人员检查,马某某为隐瞒接待旅游团无电子行程单的事实,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与实际行程不符的“天下峨乐一日游”行程单;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马某某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3号)。

(三)乐山市旅游协会导游廖某某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经查,1月23日,导游廖某某在乐山市某购物店内通过向于某某等游客讲:“你们报的这是购物团,今天要在这购物,如果不购物,你们就要把纯玩团1500元/人的团费补齐”等方式欺骗游客购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廖某某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6号)。

(四)成都市导游协会导游何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案

经查,1月28日,导游何某未取得王某某等游客同意,擅自将当天的旅游行程由“乐山大佛-海棠香苑-健康城凯梦乳胶”变更为“海棠香苑-健康城凯梦乳胶-乐山大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何某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7号)。

(五)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经查,1月14日,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李某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10号)。

(六)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经查,1月30日,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社组织游客游览乐山大佛景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社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乐旅体委罚字〔〕13号)。

(尤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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