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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园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12-29 0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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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园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园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学校(单位)、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做好开学复课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363号)文件精神,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学校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科学佩戴口罩

学生应随身备用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低风险地区校园内学生不需佩戴口罩,中小学老师授课时不需戴口罩。师生在校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下学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身体不适等情况下,应当佩戴口罩。中小学校门值守人员、校医、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佩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校医、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佩戴口罩。

二、加强健康管理

强化师生健康智控管理,将“一码三检三打卡”调整为“一码三检一打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每日晨午晚三次测温检查,家长每日晨检后开展一次健康打卡。强化师生“健康码”管理,校门严格执行“健康码+测体温”管控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摸排及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检测结果异常的应第一时间报告。

三、做好应急处置

在校期间,师生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第一时间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引导至临时隔离室,由校医进行近14天行踪排查和体温等症状复核,按规范转送至定点医院就医;如有症状者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或密切接触者,其所在班级或寝室应实行临时隔离措施。如医院诊断有症状人员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学校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开展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四、规范空调使用

加强各类场所的通风换气,尽量减少空调使用。气温在30℃以上时可以使用空调,设定温度控制在26℃以上。使用空调时,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要加强通风换气,每节课下课后应关闭空调开窗通风换气,每半天通风换气不少于2次。

五、关注心理健康

健全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纳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落实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本学期每周至少开设1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全面排摸师生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师生心理危机筛查全覆盖,重点关注八类心理高危人群,高危人群建档立册,实现一人一档,精准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利用“丽教钉”系统,建立心理健康教育钉钉群,实现闭环管理。加强联防联控,促进家校互动,发挥部门、乡镇、社区的作用,协同做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六、减少人员流动

全体师生要自觉做到少外出,避免非必要的社交活动,减少聚餐活动,减少与陌生人群的接触。疫情期间,原则上要求双休日、节假日在丽水市域内活动,无特殊情况不离开丽水,不到疫情重点地区。确需离开丽水的,要严格审批备案。从重点地区返丽的教职工和学生,经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申请返校。

七、强化安全管理

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校园安全管理,推进“三化”管理机制向学校全领域管理延伸。加强师生安全教育,突出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沉迷网络、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开展家长监护责任教育,让广大家长切实承担起青少年脱离学校监管后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责任。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9日

来源:丽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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