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范围及对象
全市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缴入我市国库)在职在岗的海宁市级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详见附件1),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提供度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二、承检机构
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中医院、海宁市中心医院(长安镇)、海宁康华医院、海宁美年健康体检中心。由体检对象自行选择,所在企业汇总上报。
三、体检内容
1.内科、外科、血压。
2.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AFU)、肾功能、血脂、血糖、甲状腺功能常规(5项)、颈动脉彩超(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
癌肿指标:甲胎蛋白-AFP(肝)、癌胚抗原-CEA(消化系统)、糖类抗原199(胆、胰腺)、前列腺癌筛查(PSA、TPSA)、卵巢癌筛查(CA125)、鳞状细胞癌筛查(SCC)、细胞角蛋白19片段、尿蛋白四项、胃蛋白酶原Ⅰ、Ⅱ。
3.心电图。
4.胸部CT。
5.彩色B超:肝、胆、胰、脾、双肾、甲状腺,前列腺(男),子宫附件(已婚做阴超、未婚检查经腹部)、乳房(女)。
6.已婚妇女增加:妇检、白带常规、TCT(新柏氏细胞学检测)、HPV(人乳头瘤病毒检测)。
7.自选项目
(1)肠镜检查;
(2)胃镜检查。
自选项目二年一次,需检者自愿报名。费用由个人自负与财政贴补相结合(如上一年度已享受过该项目财政贴补,则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其中肠镜检查个人自负费用48元,胃镜检查个人自负费用48元,不刷医保卡。需检者在体检名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查时间需自行与承检机构预约,并填写《新冠肺炎流行病学筛查表及承诺书》(附件3),如涉及核酸检测费用按医院规定执行,费用自理。
四、体检费用及经费支付渠道
体检费用(含肠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50元和胃镜检查中财政贴补140元)由市人力社保局与承检机构统一结算。属上述体检项目之外的检查或需进一步治疗的,所涉费用由个人自负。
五、申报流程
1.人才所在企业填写人才体检报名表(附件2),并附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人才分层分类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须盖企业公章),于8月20日前报送至所在镇、街道、平台。各镇、街道、平台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自行向辖区内企业公布。
2.各镇、街道、平台对人才分层分类资格条件、人才参保情况等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人才体检汇总名册表(附件3),于8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并随附所有企业上报的附件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
六、有关要求
1.请各镇、街道、平台通过有效发布渠道,及时通知所属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体检,并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2.各企业要切实重视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日程安排(由各承检机构另行通知)进行体检。受疫情影响,今年“口腔、眼耳鼻咽喉科”等项目暂停检查,参检人员体检时须随带身份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体检过程中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3.各镇、街道、平台及企业务必把握好报名时间,于截止日期前完成报名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722室;联系电话:89232853、89232852;电子邮箱:hnrsjrck@。
附件:1.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2.人才体检报名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
3.人才体检汇总名册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月1日
附件1
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相当于中国“两院”院士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顶尖人才。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在世界一流大学(近三年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发达国家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以及世界知名企业实验室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国际著名学者。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高端人才
(一)国家级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青年学者;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
2.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人才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入选者。
4.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中国青年科技奖、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6)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7)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和主要演员(前3位);
(8)吴阶平医学奖、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金融创新奖著作奖、论文奖获得者(前3位);
(10)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得者(个人);
(1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2)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5.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5)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6)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中国金融40人论坛、中国人才50人论坛成员。
6.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外籍)资助的项目主持人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7.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省级
1.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基础教育正高级教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名中医、浙江省325卫生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省金融功勋人才、省金融创新人才、省级以上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2.省“千人计划”人才,包括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海鸥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申报入选者。
3.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文社科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高技能领军人才、传统工艺领军人才)、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4.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5.省级“海外工程师”。
6.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3)中国“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前2位);
(4)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位);
(5)中国创新设计红心奖至尊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
(6)中国专利奖(发明实用新型类、外观设计类)获得者(须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7)中国电子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位)、二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前3位);
(8)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9)全国优秀教师获得者、省杰出教师获得者;
(10)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获得者;
(11)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12)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杰出技能人才。
7.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8.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9.近5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10.嘉兴市“南湖功勋”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人选。
11.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嘉兴市级
1.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名师名校长、嘉兴市教育领军人才、嘉兴市教育名家、嘉兴市名中医、嘉兴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嘉兴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嘉兴市首席技师。
2.嘉兴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
3.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4.“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
5.“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拔尖人才。
6.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嘉兴市科技创新人才获得者;
(2)嘉兴市“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
(3)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拔尖技能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高级人才
(一)嘉兴市级
1.“南湖百杰”优秀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嘉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嘉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级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嘉兴市工人发明家、“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3.海宁市“潮乡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海宁市“潮乡特支”Ⅰ类人才。
4. 近5年,入围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优秀技能人才。
5.具有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的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海宁市级
1.海宁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海宁市“潮乡特支”Ⅱ类人才、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海宁市名师名校长、海宁市名中医,海宁市“235”医学领军人才培养人选。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4.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人才。
5.海宁市级设计类大奖最高层级获奖者。
6.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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