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文种也就是每一份公文的名称。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就是事物的概念,事物的称号。一份公文的文种并不是随意确定的,它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而确定的。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经修订后重新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 议案 ,取消了 指令 、 决议 和 布告 ,并将 报告 与 请示 分列为两类,以强调 报告 与 请示 这两个文种分开使用的必要性,修订后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公文文种调整为12类13种。
法定性公文: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记要、决议、指示、意见、公报、条例、规定。
非法定性公文:
规章、细则、简报、计划、调查报告、会议记录、讲话稿等。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公文的分类(五个标准)
公文的文种(4点)
PS:按公文的来源划分;按公文的行文关系划分
PS:政府的文种13种、党的文种1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