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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应解决公共领域难题

时间:2024-06-13 0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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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应解决公共领域难题

内容摘要: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其中涉及的制度广泛而复杂,既包括著作权立法目标的重构、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再造,又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体系的配置、法定许可机制的重组和集体管理机制的创新,尤其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创设等。在顾及这些传统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尤其需要注意“公共领域”制度的建构。注意维护著作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之间的平衡,在激励作品创造的同时,注意维护公众通过公共领域实现的知识自由、信息自由、学习自由和文化自由的权利,实现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传播者、消费者利益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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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其中涉及的制度广泛而复杂,既包括著作权立法目标的重构、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再造,又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体系的配置、法定许可机制的重组和集体管理机制的创新,尤其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创设等。在顾及这些传统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尤其需要注意“公共领域”制度的建构。注意维护著作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之间的平衡,在激励作品创造的同时,注意维护公众通过公共领域实现的知识自由、信息自由、学习自由和文化自由的权利,实现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传播者、消费者利益的有机平衡。

先有公共领域后有著作权

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有著作权的存在必然就有公共领域的存在。从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看,也是“先有公共领域后才有私有化的著作权制度”。而且,著作权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激励当下的作品创造和知识生产,以丰富未来公共领域的事物。因此,公共领域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也并非是与著作权完全对立的。理论上那种“有知识产权就必然没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和著作权之间势不两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更不能认为“只有著作权才激励了创造,公共领域对人类知识的生产无能为力”,否则就无法解释著作权为何一定要受时间限制。作品过了一定的保护期,就必须进入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共享,让其成为后来者进步的阶梯和基石,成为后来者知识创造和文化生产的源泉。

著作权并非保护单个作者

公共领域制度的本质就是要人们认识到:著作权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单个的作者(Author),而恰是体现了知识的“交流、互补、累积、传承”关系的创作链(Authorship)。《著作权法》如果仅仅看到单个作者而忽视了一群作者,仅仅看到当下作者而忽视了未来作者,都是极端危险的。毕竟作品不同于一只羊腿,是静态的。作品以有生命的方式,嵌合在人类文化的整个知识生产体系中。因此,作品一旦面市,就并非如同一把椅子、一座房屋那般,为所有者绝对拥有。它将成为人们“模仿、评论、挖苦、讥讽和借用”的对象。只要这种“讥讽和借用”不至构成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都属于自由而合法的。

也就是说,人类的知识进步和文化创新是以既有作品为基础的再创造过程。作者的创造活动不仅取决于作者自身的努力,还取决于他和公共领域的良性关系。其既取决于个体的创造,也取决于同时代人文化的积累。人类的创造活动,将因留给公共领域的事物太多或太少而受到影响。因此,探讨如何开辟合理而又广阔的公共领域,为人们的自由创作和创新提供条件,就成了立法者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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