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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24 0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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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号)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全面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效能,为构筑大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新优势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截至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一)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二)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1.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2.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①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①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②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④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①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②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③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④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⑤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⑥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⑦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洪恩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万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栾福成为副组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清理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抽调两名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董淑珍、李晓京,联系电话:4665856、6375099)专门负责活动情况汇总、工作督导指导、文件审查审核等日常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启动清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自3月1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4月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县(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县(区)、各部门要在4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要在4月9日前将本部门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数量、名称、发文等情况,列出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10日至9月30日)。各级政府和县(区)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于4月7日前分送各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文件的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于5月1日前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最终审定意见,于7月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中省直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日前填写附件6、附件7(含数据光盘),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1日前填写附件8至附件10(含数据光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6至附件10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此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省直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还应当填写附件11于7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各县(区)政府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5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1日前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此外,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附件12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公布阶段(9月30日至11月30日)。县(区)以上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中省直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几点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务必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动大庆更好更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当前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主要领导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对清理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确保清理工作优质高效完成。

二是要深入排查摸底,逐一建立台帐。这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省、市要求,抓紧制定周密方案和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人力开展排查工作,迅速摸清本地、本部门符合清理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底数,凡是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清理范围,统一建立台帐,为深入开展清理工作创造条件。

三是要提供充分保障,确保清理到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抽调政策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清理工作,安排足够的经费,并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集中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要组织参与清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省、市文件,准确把握清理原则和标准,严格审核,仔细把关,妥善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四是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适时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不低于各单位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列为市政府重点督导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本方案及附件从大庆政府网(http://www.)及大庆政府法制网(http://fzb./)中获取。

附件:1.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府及政府办公室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3.政府及政府办公室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4.政府及政府办公室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5.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废止文件目录;

6.部门12月31日以前制定确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

7.部门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8.部门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9.部门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10.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11.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2.市级以下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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