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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1-08 0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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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从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五、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本通知从3月26日起实施,3月26日至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建立惩罚机制、破除地方保护、监管管理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95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1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3月26日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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