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炜矿长的处理决定
9月4日,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海天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决定对王炜矿长记6分。
在记分周期内,王炜矿长累积记分达12分。
根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47号),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成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煤业有限公司将王炜调离矿长岗位。
2.王炜从9月10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如王炜因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特此公告。
来源: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