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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术 无证行医……重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时间:2019-01-05 1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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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术 无证行医……重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6月6日,记者从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内容涉及有非法手术、无证行医、出借许可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悉,,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共办理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领域行政处罚案件6982件,其中给予警告4574件,罚款5916件、罚款金额1628.4万元,吊销许可证4件。部分典型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5月23日,北碚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盈田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并登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为他人施行人工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手术25例,收取手术费4576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北碚区卫生健康委于8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5760元,罚款183040元。

无证行医

2月22日,黔江区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黔江区邻鄂镇胡云亚非法行医,并收取昂贵的医疗费用”。经调查,胡云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黔江区邻鄂镇自己家中为陈某某等5名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并收取治疗费73650元。

胡云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黔江区卫生健康委于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没收胡云亚所有执业用中草药及违法所得73650元,罚款75000元。

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4月3日,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在消毒产品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光纯经营的“陈一堂肤康馆”内,其销售的“玖玖清抑菌液”“清湿化毒膏”“肤毒清喷剂”等10种消毒产品宣传资料显示“适用于皮炎、湿疹、牛皮癣、手足癣、银屑病等疾病,以及各种疾病‘使用前、使用后’照片对比图”等,其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戴光纯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梁区卫生健康委于4月17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戴光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规定

6月13日,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2.现场作业焊工丁某、黄某某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该单位未在作业现场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4.该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该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检测;6.该单位和电焊工丁某和黄某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事项的告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于9月5日,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6月18日,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在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6月15日某份病历记载:“为就诊者黄某实施腰腹环吸术、手臂环吸术、臀上吸脂术,吸出脂肪7400ml”。经询问,相关医护人员均否认吸脂7400ml的事实,并提供了盛放吸出液瓶子图片,其病历中记录的吸脂量明显与事实不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渝中区卫生健康委于8月13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1-2月,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梁平区动岚游泳馆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相关规定。该游泳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平区卫生健康委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6日,在对该游泳馆改正期限届满后的复检中发现,其游泳池水质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鉴于该游泳馆存在逾期不改正情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于8月2日,对梁平区动岚游泳馆罚款2万元。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月16日,九龙坡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辖区内谢家湾正街55号20幢负2-35号施乐春诊所涉嫌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诊所负责人施乐春自10月起,将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出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周维荣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施乐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于12月18日,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施乐春诊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罚款4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周维荣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另案查处。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9月10日,万州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万州立民医院冯石松医生在给患者看病期间私下出售胶囊药酒并收取费用”。经调查,冯石松于10月至7月期间,向患者销售自制胶囊、药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药费5430元。

冯石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州区卫生健康委于10月18日对冯石松予以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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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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