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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出台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若干措施!规范薪酬待遇 完善考核机制

时间:2021-07-18 1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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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出台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若干措施!规范薪酬待遇 完善考核机制

香城都市报讯(记者吴青朋 通讯员揭志刚)昨日,记者从咸宁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推动建设一支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有效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措施》明确了范围对象和员额配备,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区(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一般由5至9人组成,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照每300至500户1人标准配备,具体员额由区(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措施》明确选任聘用资格条件和方式,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招聘等方式配备,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符合条件且考核考察合格的,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除选任人员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

《措施》规范薪酬待遇,设置社区“两委”正职、副职、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四类岗位共18级的等级序列,形成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区(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至1.2倍,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水平,逐步实现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者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按工资总额的80%掌握,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按工资总额的20%掌握,按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一般由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措施》完善考核管理机制,明确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由街道党(工)委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20%,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5%。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戒、岗位等级或报酬调整以及劳动合同续签与解除的重要依据。建立“社情民意一口清”考核评价体系,把对网格(小区)基本情况熟悉程度、居民满意度作为核定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考核权重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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