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成为了避暑的不二选择。但今年比起往年特殊,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城市的游泳馆、游泳池已经明确了今年不对外开放。于是水库、池塘等非正规管理的地点成为了部分人的选择,自由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没有专业的救生员看护代表一旦出事就无法挽回。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上,同行者对溺水者有什么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
结合多个个案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分成以下三种情形。
一、各个成年主体之间都有负有相互照应义务,此义务非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同伴之间应互相照应,以免有人受到意外伤害,并在伤害发生之时给予及时救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活动的组织者、提议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当成年主体协同未成年人一同前往时,相互照顾的义务就上升为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水性、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对于发生的事故其本身就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而未成年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未知的危险不一定有清晰的认知,并且面对危险也不一定能够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自救。此时,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就有保护的义务,此义务由“带出去”这个先行行为而产生,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危险或者意外的存在。
三、参与者全部都为未成年人时,相互之间不负有保护义务,在不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在遇事后需要及时报警寻求帮助,如果因为害怕选择隐瞒事实,会导致错失及时救助的时间。虽然隐瞒事实这一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有违“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其监护人们需要对遇害者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类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多方责任主体时,就需要对各方过错大小进行比例的划分。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以及池塘、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时也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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