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时间:2020-08-19 06:24:29

相关推荐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案情:

吕某、黄某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戴某(女)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丁某。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用的匕首,黄某同时联系了买主。9月某日,黄某在戴某屋外接应,吕某潜人戴某家中,在客厅盗走戴某的手机一部并抱走丁某。戴某发现婴儿被抱走后呼救,吕某一脚将其踢倒。但吕某还没出门就害怕事后被指认,马上返回持匕首捅刺戴某,致戴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实一)

后吕某、黄某将丁某以37000元卖给了洪某当作儿子。但洪某发现丁某后颈部有大片黑色胎记,不想继续抚养丁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出卖婴儿,最终以20000元将丁某卖给了卢某抚养。后在公安机关排查来历不明的儿童时,卢某将丁某藏在汽车后备箱里,并用旧衣服将丁某的头部裹了起来,不料,导致丁某窒息死亡。(事实二)

某日,C市某医院妇产科为一妇女做引产手术,该院护士梁某(洪某表妹)配合两位医生手术,医生认定新生婴儿已经死亡。梁某遂将婴儿放在储藏间专门存放医疗垃圾的袋子中。后梁某听见婴儿哭声,对其进行抢救后救活,通知洪某将该婴儿抱走。洪某为感谢梁某,给梁某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左右的手机。(事实三)

1.就事实一而言,吕某、黄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吕某还另外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

吕某、黄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实力控制儿童(包括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吕某以犯罪目的进入戴某住宅后盗窃手机一部,构成盗窃罪,且其入户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匕首,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吕某为了灭口杀害戴某的行为,不属于拐卖儿童的实行行为,因为其将戴某踢倒后,实力控制儿童实际上已经没有障碍。这种杀人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对吕某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D黄某在屋外接应,对吕某的盗窃行为与杀人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对吕某的盗窃行为和杀人行为负责。

2.就事实二而言,洪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卢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洪某以抚养目的收买了丁某后又将丁某卖给卢某,先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后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终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卢某以抚养目的收买了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其后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导致丁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并罚。

3.就事实三而言,梁某和洪某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取挟持、威胁、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婴儿)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的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前者的行为人没有出卖目的。

在本案中,新生婴儿的家长享有对婴儿的监护权,梁某作为护土在发现婴儿并未死亡后具有向医院或家长如实汇报的义务,而不能随意处置该婴儿。梁某通知洪某将婴儿抱走使婴儿脱离家长的监护,属于拐骗行为。虽然事后洪某为表示感谢给予梁某手机一部,但该手机并非婴儿的对价,因此不存在买卖行为,而是赠与行为,因此梁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所以,梁某不以出卖为目的,和洪某共同使得婴儿脱离家长的监护,与洪某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