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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举报电话公布…

时间:2018-08-15 0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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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举报电话公布…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自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511-87316166

市纪委举报电话:0511-12388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 :110;0511-87277380

句容市公安局

5月20日

编辑: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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