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只有当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并能表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时,通常才符合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
虽然“失信”和“限高”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措施,但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
1、本质相同,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均是公开性质,都可以通道报纸媒体等媒体向外发布;
3、都是因申请方申请,由法院发起的一项法律措施;
4、救济途径相同。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可以在及时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不同点:
1、二者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时间先后不同。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所以说,“失信”和“限高”并非等同或因果关系,失信≠限高。只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交叉使用,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一定被限制了高消费。
编辑:微众税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