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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

时间:2019-06-03 0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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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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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北极星环境修复网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等两项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加强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附件1)、《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附件3),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6日(星期三)前通过网站或电子邮箱反馈。

附件:1.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4.《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9月7日

(联系人:崔工,电子邮箱:zrc@meeb.)

附件1: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63号)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暂未印发,随本次发文一起征求意见),修订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工作责任分工

(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细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评审。

(三)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文件、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

二、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1。

(一)形式审查

1.审核方式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土地用途变更申报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污染责任人等(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将初步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如广东省或深圳市后期开发新系统,则使用新系统,下同)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暂未印发,随本次发文一起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及形式审查要点(详见附件1-2),于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意见。

2.权属信息审核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或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信息审核,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审核意见。

3.审查结果

初步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不满足任意一项形式审查要点要求,将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针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报告,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或权属信息审核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由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1.审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技术初审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及技术初审要点(详见附件1-2),于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技术初审意见。如技术初审机构需开展抽样复检或重新采样测试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2.审查内容

技术初审要点包括“一票否决”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要点。若报告存在任意一项“一票否决”情形,则视为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不满足上会要求,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若报告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但不满足一般审核要点要求,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通知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在上会前根据技术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3.意见申述

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若对技术初审意见存在质疑的,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初审机构提交相关解释说明材料。

(三)专家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会前审查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于专家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参考附件1-3,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须包含评审专家,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的代表,项目责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的代表。

3.专家要求

参会专家不得少于5人,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管理、地块环境调查、环境分析检测领域专家各1名。评审会上推荐其中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长应具有5年及以上从业经验。专家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中选取。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应从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从专家库中挑选至少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4.会议材料

项目责任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盖双方公章)、附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及《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模板见《工作指引》附件1-3至附件1-5)的初步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分析检测原始记录和仪器谱图、现场采样相关视频等。

5.会议议程

专家评审会议程应至少包括地块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内容、宣读形式审查及技术初审意见、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疑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基本环节。

6.评审方法

评审专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及现场考察情况等,并结合专家评审要点(详见附件1-2),对初步调查报告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真实性做出整体判定。

专家评审要点包括“一票否决”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要点。专家组在评审时应首先根据“一票否决”审核要点进行判断。若报告存在任意一项“一票否决”情形,则视为报告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报告不通过专家评审;对于报告相关内容均不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专家组应根据一般审核要点对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结果及处理

经与会专家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组长综合现场踏勘、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组评审意见的表述应明确:①专家组成员是否进行了现场察看,是否充分了解地块点位布设情况及企业生产运行现状;②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③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内容应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地下水相关评价标准。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标准的,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等内容);④土壤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下水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地下水相关评价标准;⑤初步调查报告关于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判定结论是否合理可信,详细调查报告关于地块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的判定结论是否合理可信;⑥对土地流转、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监管意见(若有)。

除上述要求外,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须明确调查报告是否通过评审,评审结论包括“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或“不通过专家评审”三类。

1.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则视为“通过专家评审”。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等(以下简称“评审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

2.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无原则性技术问题,调查结论合理可信,仅需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内容,则视为“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取得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并将报告终稿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于3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并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

3.不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调查结论不可信,或存在任何“一票否决”项,则视为“不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调查报告评审过程中,专家组若质疑调查数据的准确合理性,可要求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重新开展现场采样和分析检测,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可同步进行重采重测比对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评审材料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上传初步调查报告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依本评审工作程序对初步调查报告重新组织相关审查和专家评审。

(五)地块性质确认

1.未发现污染迹象的地块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将地块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

2.发现污染迹象的地块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技术初审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及评审要点,开展详细调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详细调查报告通过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评审组织形式、程序、工作要求等参照初步调查报告评审。

四、其他说明

(一)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或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报告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后能够及时开展权属信息审核工作。

(二)初步调查阶段发现土壤污染物超标的地块,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可在初步调查结束后直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并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于直接上传详细调查报告的地块,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下达“经调查,该地块土壤污染物超过筛选值标准,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意见。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若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四)市生态环境局将按季度统计全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的业务情况及评审通过率,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布。报告编制单位如连续4个季度未提交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则视为近一年内未在深圳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业务,将不再纳入统计范围。

(五)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重新评审的项目,每次评审材料均需存档。

(六)针对报告编制单位或个人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及现场检查、评审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相关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法立案调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理处罚。

(七)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深环〔〕312号)停止执行。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相关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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