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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大桥“12·30”交通肇事案一审在城中法院开庭审理

时间:2021-12-13 04: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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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大桥“12·30”交通肇事案一审在城中法院开庭审理

4月29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2月30日发生在柳州市柳江大桥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现代牌小轿车在柳江大桥桥面与3人发生碰撞,随后驾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3人死亡,引起了社会和群众的普遍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I2月30日5时许,谭某凤驾驶车牌号为桂BA10XX号的格铃牌两轮电动车在柳州市城中区柳江大桥桥面由北往南行驶时,适遇沈某勋推行无号牌自行车在前方行走,电动车与自行车相碰,造成沈某勋和谭某凤不同程度受伤,两车翻倒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韦某明、卢某华路经事故路段,两人在事故现场停留。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YV3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小轿车前中部、前右部与韦某明、沈某勋、卢某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沈某勋当场死亡,韦某明、卢某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速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明、沈某勋、卢某华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同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友赔偿被害人韦某明家属人民币3.3万元,支付被害人卢某华医疗费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和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庭审最后,被告人刘某说,他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很大伤害,感到非常后悔,家人也在想办法积极进行赔偿。他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休庭后,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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