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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小偷骑车逃跑撞树死亡 家属起诉法院索赔 法院给力!

时间:2021-09-25 18: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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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小偷骑车逃跑撞树死亡 家属起诉法院索赔 法院给力!

百家号6月4日讯 帮办从广西新闻网了解到:在广西临桂区犯罪嫌疑人偷狗不成在骑摩托车逃跑时失控撞树上不治身亡,造成一死一伤、当地警方赶到事故现场养殖场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检察院不予批捕、被法院驳回、养殖场王某被释放。死者家属不服起诉狗的主人王某和同伙索赔34.8万余元。

事情经过要从说起、11月12日桂林市临桂区养殖户王先生在干活时发现两个可疑人员在偷自己养殖场的狗,还没等偷狗人得手王先生大声吆喝一声抓小偷,嫌疑人发现不对发动摩托车快速驶离。王先生也开自己的车追了出去,由于偷狗贼心惊肉跳,在行驶中摩托车失控撞到树上致一死一伤,养殖场王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后检察院不予批捕,释放。

今年5月30日,王庆领到了临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王某和同犯徐某共同赔偿的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死者家属侯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6523元,由死者家属负担。

临桂区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两车是否存在接触的问题,经鉴定,未得出两车存在接触的结论。原告称两车存在数次接触的一事,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

其次,原告称徐某伸脚去踢王庆的车子,但庭审时,同犯徐某否认踢了王庆的车,原告举证责任未完成,故法院对原告诉称徐某伸脚去踢王庆的车子一事,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

此事被广西新闻网报道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支持、大家对检察院、法院判决给予极高的评价,向审判的法官敬礼和点赞。小偷又名贼,是老百姓是最可恨的一个职业,也可以说小偷是过街老鼠,他对丢失财物的主人来说罪大祸首,不管被偷了什么物品,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假如包给偷了,里面很多银行卡、手机和一些证件都要去补办,小偷盗窃之后把有价值的物品拿走,其余的都给丢掉垃圾桶里,给丢失的主人能带来极大的伤害。关于打击小偷的工作道路很遥远,他们成群结伙,集市、车站、码头、站牌到处流窜,我们国家的法律制裁也不严格,惩罚力度成本太低,罚几百块钱,拘留几天就出来了,和老鼠一样打不干净,让出门在外的老百姓防不胜防。

关于打击小偷的法律知识帮办采访了知名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帮办:小偷的处罚并不轻,如果达到了当地的追究金额,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也要被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详细处罚规定。

您对小偷、偷贼怎么看?怎么对小偷惩罚欢迎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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