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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体育:法律为赛事活动保驾护航

时间:2020-07-07 1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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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体育:法律为赛事活动保驾护航

上线啦!

《民法典》与体育

.08.26~08.28

由湖北省体育局主办,FM104.6湖北之声《我爱运动+》节目制作播出的《民法典与体育》系列音视频直播节目8月26日正式开播啦!

第三期主题:

赛事活动开展法律保驾护航

FM104.6湖北之声《我爱运动+》邀请2位嘉宾做客直播间,共话“民法典与体育”。

节目· 嘉宾

德国科隆大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讲师

李金镂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柴子浩

两位嘉宾做客湖北之声融媒体直播间

体育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赛事,体育赛事是体育领域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一部分。成功的体育赛事不但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赛事产品的精神文化需求,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给赛事组织方、赞助商和媒体提供良好的获利和宣传的渠道,同时对提高大众体育意识和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参与和出席人数多,公共资源参与度高,媒体覆盖面大,涉及市场范围广,因此其产生的法律风险比较大。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降低风险?

快来看看节目中,嘉宾是如何解答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否足以为解决当前体育产业纠纷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体育行业的基本法,是体育强国建设的核心指标之一。体育法是目前唯一一部体育领域相关法律,其中第31条至34条,对体育竞赛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为赛事活动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和方向。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主要面临哪些风险?

奥运会和亚运会这种周期性的综合性大赛是以政府为背景进行筹划举办,赛事纠纷产生风险较小;而商业性体育比赛通常由社会资本融入其中,举办方和承办方可能因为没有专业团队运营或者人员流动而产生对赛事的影响,甚至产生商业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

厦门半程马拉松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号码布转让者”和“赛事运营方”告上法庭。当时是怎样判决的?分析一下案例。

事情发生后,死者吴某的家属将赛事组织方和号码布转让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认定两个被告不需要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二审维持原判还是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判决过程中双方对两个问题的争议非常大,第一个问题就是组织方本身有没有过错?第二个问题是过错和吴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第一个要件法院一审认定组织方和转让人双方都对这件事有过错,但是在第二个要件中,存在过错的行为没有和吴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赛事组织方和号码布转让当事人不需要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判决结果的出发点在于杜绝一些“替跑”的现象,不鼓励参赛者违背赛事组织方规章制度,使其置身于风险之中。

以马拉松赛事为例,跑者在比赛前会填写跟自己身体健康相关的调查问卷,但调查问卷往往并不能真实体现跑者健康水平。赛事组织方是否能仅以“发放过调查问卷”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民法典中要求的义务呢?

从实物的角度来讲,证据讲求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参赛者签署调查问卷的行为,是对自己所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从证明力来说,它本身跟赛事相关,渠道合法,但若要证明赛事举办方是否完成法律义务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证据链才能完成举证.

赛事举办方和参赛方在赛前需要做哪些工作?参赛者需要签署哪些条款?

今年5月1日生效施行了一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的保障工作做了一系列规定:

第一,要配备具备相应资格和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要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第三要有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以及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第四,对于赛事活动的参赛者,如果一些活动对于身体有特殊要求,需要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参赛者必须配合;第五,越野赛、登山等极限专业特殊运动项目需要参赛者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从事过该项运动并符合条件参赛;第六,参赛者需购买保险。

在办赛过程中,赛事举办方对观众的安全也应尽到责任。观众如果在赛事活动中受到伤害该怎样维权?

首先根据自甘风险条款是不能免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的,赛事组织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提供安全的观赛环境,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观众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攀爬栏杆或者擅自进入不安全区域,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会得到减轻。

当前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律纠纷经常出现在赛事版权方面。《民法典》中针对版权是否有相关条例?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到赛事版权?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是一个客观发生的事件,一场比赛的结果不能提前去预估或者是设定它怎么样去发生,那么它的两个特性就是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本身是要具有独创性和可以复制性,那么体育赛事不能满足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特性;而作为体育赛事节目,当媒体对一场比赛进行转播时,解说员讲解以及镜头拍摄工作是投入了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且最后生成了音视频的产物,虽然具备独创性和可以复制性,但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把体育赛事传播权作为一个法定保护客体来保护它,这也是国家今后立法的一个进步方向。

对于体育产业,民法典通过对市场交易规则的梳理,将为体育产业相关各方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也将推动中国体育产业朝着更健康、更有活力的方向发展。

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上是民生问题。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对于体育活动的保障,体现了体育在人民群众追求更美好生活道路上的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体育改革不断深入,在这条道路上,法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体育与教育、体育与旅游、体育与文化等等关系,都必将更多地需要民事法律的支持,而民法典也必将为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文字:钱开、胡佳

图文编辑:钱开

审核: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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