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典型案例曝光:涉嫌危险驾驶罪 这3人酒后驾车被判刑

典型案例曝光:涉嫌危险驾驶罪 这3人酒后驾车被判刑

时间:2021-10-04 15:54:06

相关推荐

典型案例曝光:涉嫌危险驾驶罪 这3人酒后驾车被判刑

为严厉打击醉驾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4月24日上午,南涧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阿某某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3起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并速裁。这也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涧法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案件一:

公诉机关指控:9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振兴路某处倒车时,车辆尾部撞到停放于车位内的一辆小型轿车及路灯杆,造成两车和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出警民警依法对罗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30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和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二:

“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以我自身的教训告诫各位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表达了深深的忏悔。

公诉机关指控: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涧镇振兴路由小红桥方向往小军庄方向行驶。凌晨4时10分许,车行驶至振兴路某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该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与摩托车乘车人和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9月19日9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被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6.69mg/100ml,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II)级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和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三:

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朋友在南涧县南涧镇无量山饭店吃饭,其间被告人阿某某饮用散装白洒三杯,饭后,被告人阿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富民街由小军庄方向驶往小红桥方向。20时0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富民街某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快速排查后显示有酒精,随即被带至南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两份备检。经鉴定,阿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26mg/100ml(乙醇/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一次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三件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均在三年以下,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南涧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当庭做出宣判: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阿某某三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件速裁案件平均每案的审理时间不超过10分钟,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审结,在充分保证被告人诉权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普法小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转自:大理微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