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22时许,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行驶至桐梓县北大门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经办案民警调查发现,成某驾驶证还处于实习期。目前,因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1000元罚款并扣12分的处罚,同时因实习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还将对其驾驶证作出注销处理。温馨提示: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酒驾!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危害性并不比汽车小,甚至更严重!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罚标准和汽车是一样的。所以,请广大车友们切莫侥幸,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时刻都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桐梓交警、云遵义)